总说明

一、《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61-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劳动定员定额》(GB/T1962019623-200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CGC103-20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定额》(CGC102-2011)及现行广东省计价依据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等编制的。

二、本综合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采用绿色施工标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及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三、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工程造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四、本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等消耗量标准,该消耗量标准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采用绿色施工标准的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水平。

五、本综合定额由《路基、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地下结构工程》和《轨道工程》共五册组成,子目基价及其组项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实际应用中,缺项定额应执行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其相关规定。

六、本综合定额各专业册以专业工种划分,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册均有总说明、册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章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附录,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的加上必要的附注。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

七、关于人工费

1.本综合定额的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施工作业的生产工人的薪酬,已经综合考虑了不同工种、不同技术等级等因素,内容包括工资性收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工资等,其中:

1)工资性收入: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企业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5)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6)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性收入、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7)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本综合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借工、时工每4小时内按半个工日,4小时外8小时内按照一个工日计算。停工、窝工按日历天计算。 

3.本综合定额人工费按照2017年广东省建筑市场综合水平取定,各时期各地区的水平差异和幅度差可按各市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八、关于材料费 

1.本综合定额材料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费用,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其中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包装、捆扎、运输、装卸等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和保管材料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采购单位自检费、仓储及损耗费等。 

2.本综合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已含成品、半成品、材料配料等施工及场内运输过程中合理的损耗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施工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等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未有详细列出,已经合并考虑在其他材料费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4.周转性材料已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按规定的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5.本综合定额的材料价格是按2017年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内所列的用量计算;子目表格中带()符号者,只作换算时使用;子目中带[]符号者,表示未计价材料。 

6.本综合定额的材料按施工单位自行采购考虑。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也应计入工程造价。建设单位采购、供应到现场或到施工单位指定地点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的,单价5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可以按照材料设备价格的1.50%收取保管费;单价5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保管费经双方协商约定计算。

7.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需按到工地价格乘以定额消耗量计算,结算时在含税工程造价中扣减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后退还建设单位。

九、关于施工机具费

1.本综合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其中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发生的使用费,包括: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检修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检修间隔进行必要的检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维护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维修间隔进行各级维护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维护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费用等;

4)安拆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

5)机上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燃料及水、电等费用;

7)其他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税、保险费及检测费等。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仪器仪表使用费,包括:

1)折旧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在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维护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各级维护、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以及保证仪器仪表正常使用所需备件(备品)的维护费用;

3)校验费:指按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定与检验费用;

4)动力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在使用过程中所耗用的电费。

2.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

3.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仪表仪器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施工机具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4.本综合定额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是按2017年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关于管理费

1.本综合定额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完成承包工程而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管理人员薪酬是指管理人员的人工费,内容同生产工人;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通讯、书报、宣传、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出差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年检等费用;

4)施工单位进退场费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任务需要,派遣生产人员和施工机具设备从基地迁往工程所在地或从一个项目迁往另一个项目所发生的搬迁费。包括:生产工人调遣的差旅费、调遣转移期间的工资、行李运费,施工机械、工具、用具、周转性材料及其他施工装备的搬运费用等;

5)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房屋、车辆、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6)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9)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非生产性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税费;

10)其他管理性的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工程排污费、劳动力招募费、企业定额编制费、远程视频监控费、信息化购置运维费等。

2.本综合定额的管理费是根据我省轨道交通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综合测定的。

3.管理费以“人工费+施工机具费”为计算基数,按不同费率计算并已列入各章 相应项目中,实际执行时应随人工、机械等价格变动而调整,各册管理费费率见附录。

4.借工、时工的管理费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统一按20.00/工日执行,停工、窝工的管理费按10.00/工日执行。

十一、若以初步设计文件依照本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结合本综合定额编制概算造价,应在其他项目中计取概算幅度差。

十二、本综合定额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地基基础工程(含桩基础)、桥涵工程、隧道工程、地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工程材料抽样检验费用以及桥梁及地基基础工程(含桩基础)动、静载试验等检测费用。

十三、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四、除另有说明外,本综合定额凡注明“×××以内或×××以下”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的,则不包括“××”本身。

十五、本综合定额中未注明或省略的尺寸单位,均为“mm”。

十六、本综合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勘误等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本定额的有关规定处理;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后仍有争议者,可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申请解释。

十七、未尽事宜,详见各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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