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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36】仅加盖“×××公司×××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的采购材料合同的效力?

6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施工企业对外签订采购材料合同有不规范之处,承包方没有项目管理人员签字,仅加盖“×××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技术专用章”与材料商签订合同,请问该合同的效力?

答:这个问题反映了施工企业对项目经理部的履约管理和印章管理的不规范,技术专用章怎么可以去买材料?没有管理人员的签字,公章怎么能盖出去?从法律层面分析,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是否实际履行了,如果合同实际履行了,则可视为施工企业已追认,合同合法成立而且有效。因为项目部对外购买材料的行为毕竟是企业行为,虽然手续不完整,管理不规范,但是我国《合同法》第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则合同有效。

但是,如果合同尚未履行,问题就复杂了,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会说技术专用章只能用于施工技术问题,显然不能证明企业已经授权,而企业不追认的属于无权代理,因此合同无效。而供货方会辩称:这是以施工企业名义实施的行为,是表见代理,履约责任应由施工企业负责。我认为,如果合同尚未履行发生争议,其最终处理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采纳哪一种意见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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