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42】有各方盖章的会议纪要,可否视为合同的补充?
建设工程实践中,合同履行中常通过会议纪要协调处理履约调整问题。标题中的问题涉及工程法律中一项关键的实务议题:有各方签字或盖章的会议纪要,是否具备补充或变更原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分析会议纪要构成合同补充协议的要件,例如是否体现各方一致意思表示、内容是否明确具体。通过典型案例讲解不同情形下的认定标准,为工程参建单位提供签订和履行此类文件的操作指引,帮助防范履约争议风险,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意义。


问:有各方盖章的会议纪要可否视为合同的补充?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的补充文件存在多种表达方式,各方盖章的会议纪要,是属于一个规范的操作方式。由于会议纪要由各方盖章,其地位已高于一般的签证文件,而是直接盖章的单位的意思表示,也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当然可以视作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对签字盖章各方产生直接的合同约束力。当然,各方对此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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