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03】建筑厂房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已付进度款?
问:合同约定建造标准厂房,且提供图纸正确,但承包人将该厂房造成非标,而合同未约定赔偿标准,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否拒付工程款?如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否主张要求返还原已付工程进度款?
答: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情况应该属于质量不合格。《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出现这种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施工人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果施工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依据《司法解释》第11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价款。依据这两条,如果因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不符合约定,那么发包人首先可以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在施工人没有修理或返工、改建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如果施工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选择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对已经完工的工程,发包人还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8条第(3)项解除合同。如果选择解除合同的,《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所建厂房完全不能使用,也即发包人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则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已付工程款;如果还可以部分使用,则可以用减少价款的方式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