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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121】双方约定发包方对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不视为已验收,该约定是否有效?

6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建筑施工合同履行中,双方约定发包方对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不视为已验收,工程款在验收合格后结算,以上约定是否有效?如果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建筑物,承包方是否可要求结算?

答:这个约定应该是无效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合同内容自己约定,但是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俗的说,合同内容不能违法,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法》第 52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我国法律又规定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我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问题所述的情况实际上违反了《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至于发包人使用工程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包人是否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关键是要看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就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就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应该按照《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原则来处理,《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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