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315】《司法解释》中的“承包人”是否包括“劳务承包人”?
问:《司法解释》中的“承包人”是否包括“劳务承包人”?
答:《司法解释》中的“承包人”是指建设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单位,是承发包合同中针对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的合同相对方。而“劳务承包人”则有另外的名称,《司法解释》第7条中明确指“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其与之对应的合同当事人是指“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因此劳务承包人是劳务分包单位,是劳务分包合同中针对总承包人、分包人作为总包人的合同相对方,因此,承包人与劳务承包人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承包人,其关系并不是包括关系,而是两类不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