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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345】二审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如何理解?

4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二审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如何理解?审判实践中是否会因此出现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在《司法解释》生效前起诉败诉?在《司法解释》生效后起诉胜诉,为什么?

答:这个问题其实是关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该条确定了《司法解释》没有溯及力,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司法解释》,2005年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判决的一审或二审案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对于2005年1月1日已经审结的案件也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至于是否会出现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在《司法解释》生效前起诉败诉,在《司法解释》生效后起诉胜诉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原因就是,《司法解释》没有溯及力,对于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民事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规范《司法解释》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诉讼行为。其基本含义是,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判断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该原则的出发点在于维护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至于为什么规定《司法解释》没有溯及力,这是立法上的价值取向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这里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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