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7篇】深入了解建设工程中的“签证“的概念和风险以及适用情况
1)签证的概念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4.1条规定: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因此,签证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如何理解“合同价款之外”呢?“合同价款之外”是指合同约定的价格对应的承包方责任范围之外,在实务中,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对应的承包方责任范围是不一样的。
假如某项目是综合单价包干,那么对应的承包人责任范围是项目特征包含的内容、合同约定的乙方全部义务及一般风险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7条规定:
项目特征是指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因此凡是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中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均是承包人的责任范围,属于合同价款之内的责任事件和责任内容。
合同约定的乙方全部义务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合同中明确表示由承包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范畴。如某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应该在需要时,或者应发包人的要求,或应法定主管机构或者其他保卫部门的要求,为保护工程或保证公众和其他方面的安全和方便,在需要的地方对工程提供照明、警戒、围栏和门卫,其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市政和规划道路等,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结算时不再调整。”二是根据行业习惯和施工合同要求,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仍旧需要乙方履行的义务,具体详见本章前述“合同的履行”中关于全面履行原则中乙方义务的相关阐述。乙方义务内容当然属于承包人的责任范围,也属于合同价款之内的责任事件和责任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9条规定:
2.0.9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上述风险是指一般风险,包含在综合单价之内的,除此之外的是其他风险,不包含在综合单价之内。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第3.1.8条规定:
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一个月内临时停水、停电在工作时间16小时以内的停工、窝工损失;
2.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不及时,造成的停、窝工每月在8小时以内的损失;
3.材料的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的差;
4.材料代用,但不包括建筑材料中钢材的代用;
5.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工程量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
针对一般风险范围中的第5项,关于投标人承担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工程量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如果招标文件中有约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约定执行,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按照以下规则去理解:
关于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1条规定:
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第9.6.2条规定: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以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综合上述规定,综合单价一般风险中包含了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的风险。
关于材料价格和工程设备价格的风险,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规定: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的,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该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根据上述规定,综合单价一般风险中包含了材料价格和工程设备价格变化幅度在5%以内的风险。
关于人工价格的风险,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2条规定:
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综合单价一般风险中包含了人工价格变化幅度在0%以内的风险,也就是没有包含人工价格变化的风险。
关于机械价格的风险,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4条规定:
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IJGZ—2013)第3.4.3条规定: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其材料风险幅度范围在5%以内、机械使用费风险幅度范围在10%以内由发承包人进行合理分摊,具体风险幅度范围由发承包人约定,并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则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机械设备使用本身的技术和管理等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一般风险中包含了机械使用费价格变化幅度10%以内的风险。
综上所述,当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合同价款责任范围之内包含:工程量变化幅度15%以内、材料价格和工程设备价格变化5%以内、机械使用费价格变化10%以内、人工价格变化0%以内的一般风险范围;当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合同价款责任包含的风险范围以具体约定为准。
假如某项目是总价包干合同,那么对应的承包人合同价款责任范围是总价包干对应的内容、合同约定的乙方全部义务、一般风险范围。总价包干对应的内容具体可以参见“第5章技术资料创效与实务”的具体阐述,合同约定的乙方全部义务范围参考前面描述,总价包干合同一般会约定具体包干的风险范围。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第9.14.3条、第9.14.5条规定:
9.14.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9.14.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签证的本质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在合同价款责任外完成事项的一种费用补偿和确认。如果原来合同有相应的价格,签证可以只签认相应的工程量,根据工程量结合合同相应单价就可以得出该签证单对应的具体费用;如果原来合同没有相应的价格或者签证事项不适用原来的合同对应约定的价格,那么签证单上除了明确具体的工程量之外,还要明确该部分工程量对应的具体费用,需要直接体现签证费用和金额。因此,一般情况下,签证单载明的费用金额可以直接进入项目工程结算。除此之外,在实务中,如果合同价款责任外的事件导致工期延期,那么工期延期的事项也需要在签证中一并注明确认。
2)签证和收方的区别与联系
收方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对现场实际发生情况的一种事实确认,属于现场事实范畴,引发对现场事实确认的缘由也多种多样,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对现场事实进行确认,就可以进行现场收方。
签证是由于发生了乙方合同价款责任外的事件时,发包人需要对承包人进行费用补偿,为了明确具体的费用补偿金额,就通过签证这样一种方式进行明确和达成一致意见。在实务中,要形成签证的具体费用补偿,一般分为两个环节进行:首先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乙方合同外责任事件发生时涉及的工程量等进行现场收方,确认签证对应的事实,这个环节一般以收方单形式体现;其次是在该收方单确认工程量的基础上,或是结合合同单价,或是结合市场价格,或是结合当地定额,计算得出一个具体的金额,计算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双方达成一致的确认手续,就通过签证单的形式体现。也就是在实务中,发生了签证事项时,往往是双方在收方单确认实际工程量的基础上,再形成相应的明确具体费用的签证单。
在实务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收方和签证的区分没有这么明显,有时直接用签证单来办理收方的事宜,对现场实际发生情况进行事实确认;也有时用收方单的形式来办理签证的事宜,对合同价款责任外的事件收方直接确认工程量和相应的费用。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收方单或者签证单记载内容的核心本质事由,而不是仅仅看表现形式。但是从专业严谨的角度,收方的事由用收方单办理,签证的事由用签证单办理,这样能有效地规避一些潜在的风险。
3)签证的适用情况
在实务中,签证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适用,或者说当存在以下事项时,施工合同中又没有约定下列事项为施工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能以此提出签证;但是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了属于合同价款包含的范围,不能单独计算费用,一般承包人就不能提出签证单独进行费用补偿。
另外在下述情况中,如果费用影响比较大,而且除了费用影响之外还对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产生影响,一般通过签证方式先处理事实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再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解决。因为双方对补充协议的重视度、履行程序、相关审批程序均比签证要严格和规范,当费用比较大时,采取补充协议就能有效地规避潜在的后期结算审计风险,也能让项目的管理更为规范和有效,规避相关参建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其他延伸的相关责任。
(1)合同外增加工程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在合同范围之外,增加零星工程内容,一般通过签证的形式确认相关的费用。但是如果合同外增加的内容比较多或者是增加了某个具有独立功能或者有对应设计施工图的内容,比如在原来施工合同范围外增加一层钢结构夹层,增加大门装饰工程等,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该增加内容除了涉及费用问题,还涉及施工规范、施工工期、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一系列相关复杂的事宜。这时,一般不采用签证的形式,而是采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单独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增加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地明确和约定。
(2)发包人及相关原因导致的费用工期影响
这种情况是指发包人自身的或者是相关的某些原因、行为,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和项目工期受到了影响,在实务中,发包人存在以下相关事件或者行为,导致签证事项的发生。
①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2.4条: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查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当发包人未能提供施工现场条件或者未能及时提供,或者提供的施工现场条件有瑕疵不能满足承包人全面施工的需要,均可以导致承包人签证事项的提出。
②发包人未及时办理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2.1条: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当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属于建设单位应该办理的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如施工许可证等),导致承包人项目建设受到阻碍或者影响,这种情况下,可以导致承包人签证事项的提出。
③发包人设计施工图提供滞后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6.1条: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当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设计施工图或者提供设计施工图时间滞后,这种情况下,可以导致承包人签证事项的提出。
④发包人提出变更的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0条: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需求,发生变更事项的时候,并且该变更事项对承包人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提出签证的事由。在实务中,当变更事由或者设计变更比较简单,费用影响不是特别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签证方式办理,如果费用影响比较大,而且除了费用影响之外还对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产生了影响,这种情况下一般通过签证方式先处理事实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此基础上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解决。
除此之外,当发包人要求调整已经审批确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时,如果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的调整对承包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提出签证诉求。
⑤专业设计和深化设计审批延迟
在有的设计施工图中,对一些专业工程或者局部位置可能仅仅为示意,具体以专业深化设计为准的情况。假如发包人未及时完善和提供相应的专业设计施工图,对承包人的项目建设带来不利的影响就可能导致签证事项的发生。
还有一种情况是,某些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求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比如精装工程、幕墙工程、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当承包人按时提交了深化设计图纸,而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不按时进行审批确认,导致现场施工受到不利影响,这种情况下也可能导致签证事项的发生。
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11.3条、第8.3.1条、第8.5.3条: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当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要求时,可以导致签证事项的发生。
⑦指定分包和独立分包责任事由
在施工过程中,有些工程是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有些工程是发包人独立分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指定分包单位或者独立分包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时间进场或者退场,导致承包人施工受到影响;或者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指定分包单位或者独立分包单位在工序衔接上发生责任事故导致承包人施工受到影响;或者指定分包单位和独立分包单位损坏或者破坏了承包人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等事项,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指定分包和独立分包诉求相关费用。承包人也可以向发包人直接提出签证事项办理,发包人办理了签证事项后,承包人从指定分包单位合同造价中扣除该部分签证事项造价,发包人从直接分包单位合同造价中扣除该部分签证事项造价。
⑧发包人要求延缓施工、暂停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者其他非承包人自身的其他原因,要求承包人降低施工投入和强度延缓施工进度,或者是暂时停止施工等待某条件成就时再恢复施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延缓施工和暂停施工不是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可能会导致签证事项的发生。
⑨隐蔽工程的重新检查和质量争议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5.3.3条、第5.3.4条、第5.4条、第5.5条:
5.3.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当承包人按照正常程序进行隐蔽工程覆盖,发包人提出重新检查而质量合格的,由此导致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可以办理签证;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质量有争议,最终鉴定质量合格,承包人为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以办理签证。
⑩施工现场布置和临时设施的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由于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导致需要对已经完成施工现场布置进行改变,比如搬迁活动板房等临时设施、调整现场钢筋加工棚等设施的位置,导致承包人发生相应的费用损失和造成不利影响,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签证事项。
⑾发包人延迟验收或导致不能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3.1.2条、第13.2.2条:
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人不能及时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导致的相关损失和影响,承包人可以提出签证诉求;发包人不按照约定组织竣工验收,承包人可以提出签证诉求;另外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者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项目不能进行竣工验收,承包人也可以提出相应的签证诉求。
⑿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停水停电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是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一个月内临时停水、停电在工作时间16小时以外的停工、窝工损失,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签证诉求。
⒀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的诉求。
⒁发包人提高相关施工及验收标准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提高相应的施工和验收标准,比如发包人招标时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提出标准,承包人按照合格标准施工即可,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提高到优异标准或者超出合格标准增加其他措施;比如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合同约定的符合国家行业验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企业自身的相关检查验收标准,而该检查验收标准又高于国家标准等,这些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签证诉求。
⒂续建工程的修理和返工
如果一个标段存在多个承包人,发包人将其他标段、其他承包人未施工完成的工程内容交给另外某一承包人完成,该承包人在续建时,对原建工程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修理、返工和其他处理,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签证诉求。
⒃拆迁影响等造成的工期拖延
如果因为拆迁等因素造成项目施工工期受到影响和滞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签证诉求。
①发包人提出的额外现场需求
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提出一些合同额外的现场需求,比如要求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及相关生活设施等,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签证诉求。
(3)政府及第三方原因导致的费用工期影响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外的政府以及第三方的一些客观因素,导致的费用工期的影响,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2.1条、第9.2.2条: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条: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因此,在基准日期以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签证请求,但是如果是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了工期的延期,由于工期的延期后导致原计划在法律变化前完工的工程,一直持续到了法律变化发生后才完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就不能向发包人提出签证诉求。
除此之外,一些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命令,以及相关行政活动(如创建卫生文明城市、迎接相关检查和观摩等)等造成的影响,承包人也可向发包人提出签证请求。
②项目周边第三方因素的影响
在实务中,如果是工程建设项目周边发生的非正常方式的民扰,项目周边的交通管制,绿化、环卫、城管等相关部门的一些特殊规范和要求,导致对建设项目的工期或者费用影响,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签证诉求。
(4)气候条件导致的费用工期影响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7.7条: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在实务中,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一般情况下,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飓风、空气质量预警、高温预警、超指标降雨等类似情形,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的诉求。
(5)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工期影响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7.1条、第17.2条、第17.3条: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在实务中洪水、台风、空中飞行物体坠落、非承包人引起的爆炸等也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因素,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承包人只能针对第17.3.2条中的部分内容对发包人提出签证诉求,但是如果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在工期延期之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承包人不能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的诉求。
在实务中,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不利物质条件的具体情形,一般情况下,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形:现场实际地质条件与预计不同(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项目情况不可以预计,或者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能预见的大孤石、淤泥、地下水;施工现场出现古墓、管道、电缆、防空洞等;施工现场出现文物和其他有影响的特殊埋藏物等,在这些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签证诉求。
(7)技术强制规范标准导致的费用工期影响
在施工期间,如果出现了在原来基础之上新颁布和增加的强制性技术规范条款,或者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布了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淘汰落后技术规范、强制使用相关节能保温材料和施工工艺要求时,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