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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0篇】及时办理工程索赔可对项目的经济效益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4个月前 (07-07)经验分享

索赔的概念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23条阐述:

2.0.23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根据该定义,索赔有四个重要的方面:

第一是确实遭受了损失,如果没有发生会让一方遭受损失的事件,而只是一种对未来的损失风险的预估,这种情况下通常不成立索赔的事由。

第二是遭受损失的原因不是自己引发的,是由对方或者其他第三方或者其他等因素引起,如果是自己的原因引起的损失,那这种情况下也不成立索赔的事由。

第三是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由对方承担,如果合同约定了是由己方承担的,通常也不成立索赔的事由;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可以参考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规章、政策文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如果上述均没有规定,可以参考行业习惯、通用做法、公序良俗等进行确定。

第四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9.1条、第19.2条、第19.3条、第19.4条:

19.1 承包人的索赔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索赔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承包人的索赔,也就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一种是发包人的索赔,也就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称为反索赔。索赔的提出和办理都有一定的流程和相应的时限要求,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和按照一定的流程提交相应的完整的资料,往往会丧失索赔的权利,索赔的请求就得不到有效的支持。

2)索赔和签证的区别与联系

从概念上讲,签证是指双方对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的签认证明,主要包含两个大类:一是合同外新增加的工程内容(包括设计变更增加的工框 敏损失。因此,除'箱创含的事项内容基本上晰的划分,包人原因而导致损失。因此,除开合同外新增加的工程内容之外,从某种程度上,索赔和签证引发的缘由和包含的事项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在实务中,我们不去对索赔和签证进行详细、具体、清晰的划分,而是混合交叉着使用,有的时候我们用签证的方式来办理索赔的内容,也用索赔的方式来办理签证的内容。从实务中,索赔和签证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如下:

(1)两者的起源不同

索赔的概念起源于FIDIC合同条件。FIDIC即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于1913年在英国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FIDIC迅速发展起来,很多国家和地区成为其会员,中国也于1996年正式加入。FIDIC出版了多个标准规范的合同条件,成为国际上很多项目建设的通用标准合同条件,比如《施工合同条件》,简称“红皮书”,主要用于单价合同;比如《生产设备与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简称“黄皮书”,主要用于总价合同;比如《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称“银皮书”,主要用于采用总价合同的交钥匙方式提供工厂或类似设施的加工或动力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比如《简明合同格式》,简称“绿皮书”,主要用于投资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索赔的概念、流程以及相关解决方式,在FIDIC合同条件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表达。

在我国加入FIDIC之前,我国建设领域采取的是带有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传统的定额计价体系,相关主管部门结合生产力水平,测算一个平均的定额消耗,每个项目的造价都是根据设计图直接套取相应定额得出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变化的情况或者特殊的情况,从计划管理的模式,直接主管部门对发生的情况进行认可即可。这种认可不存在标准的流程或者方式方法,可能各个地方、各个主管部门不一样,认可的方式方法就不一样。后来我们就把这种认可慢慢地演化称呼为签证,就是带有计划经济管理色彩的签认证明,主要是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定额外相关费用或者事项的签字证明认可进入工程造价。因此,工程签证从字面意思上就带有管理的色彩,也就是主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管理。

随着我国建设领域逐渐市场化,相关部门在借鉴FIDIC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国内建设领域进行了推广,比如在国内应用比较广泛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系列,就获得了建设领域的广泛使用和认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版本中,详细约定和阐述了索赔的事由、方式、流程、具体处理原则等,而对签证这一概念就没有提出,只在通用条款第1.1.5.5条解释暂列金额的概念时,使用了签证一词。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结合到国内的具体情况和具体特点,相关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应管理规章制度时,还是沿用了签证的表述,同时也对索赔进行了相应的阐述,例如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在术语章节的“2.0.23 索赔”*2.0.24现场签证”中对两者进行了详细的定义和描述;在“9合同价款调整”章节,分别用“9.13 索赔”"9.14 现场签证”对签证和索赔各自的办理流程等相关事项进行详细的约定和表述。

因此,索赔属于外部舶来品,签证属于自有品,一个对应的是市场经济管理模式下的理念,一个是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传统本土化管理方式,从本质上讲,两者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是一致的。结合国内工程人员长期养成的思维习惯,大家还是比较习惯采用以工程签证的方式去解决相关事项,因为在大家的思维习惯中,签证是一种双方友好协商沟通达成的一致,而索赔带有天然的对立性、对抗性、被迫性,往往与国人的性格和理念不太吻合。所以在实务中,就算合同约定只能以索赔的方式办理,当发生了索赔的事项,往往也是采取先通过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函沟通,双方达成意向或者一致意见后,再通过收方签证的方式间接地、曲线地办理索赔的事项和相关费用的确认。

(2)两者的对象不同

索赔的对象,既可以是承包人,也可以是发包人。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

签证的对象,一般情况下是发包人,也就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的请求,发包人予以认可确认。在签证的管理模式和方式下,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有相关的费用要求,一般是通过罚款通知、违约金扣除或者双方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在工程项目结算时扣除相关费用。

(3)两者的效果不同

从造价商务和项目结算审核的角度,签证属于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相关的费用在签证中有明确的约定和表述,因此,签证的效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与补充协议的效力一致,可以直接进入项目工程结算造价中。

索赔属于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要求,有可能另一方全部认可,或者部分认可,或者不予认可,一般双方没有达成明确的一致的意见。因此,索赔的效力从某种程度上,属于单方面意思表述,类似于要约的概念,需要对方的承诺才能达到补充协议的效力,所以索赔文件中的相关费用不能直接进入项目工程结算造价中。当然,如果索赔的事项和金额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意见,一方在对方的索赔报告上明确签字盖章同意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或者双方直接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相关索赔事项的费用一揽子解决,这种情况下该索赔的效力就类似于补充协议,也可以直接进入项目工程结算造价中。

(4)两者的风险不同

站在承包人的角度出发,签证和索赔对承包人的潜在风险是不一样的。

对于签证,在实务中,一般是以双方沟通为主。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了,才是采取签证的形式把达成的一致意见固定下来,形成书面文件。而实际工作中,作为相对弱势的承包人一方,采取签证形式的出发点往往就是不愿意与发包人把工作关系处理成对抗形式,而是希望以友好协商的形式去解决,而书面的文件和诉求或者函件的提出,往往在实际中会被对方理解和解读为对抗的方式。因此,承包人提出签证的诉求时,往往也是先私下场合、工作上的会议场合向发包人口头提出相应的主张,这时发包人常常会采取拖延的形式,一边沟通、一边敦促承包人先完成相关的签证施工范围,也就是先让承包人做了事情后再慢慢沟通。迫于无奈,承包人只有先做,然后再不断地沟通。如果后期双方顺利沟通、协商一致办理了签证,那么对承包人来讲,属于圆满地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保障了自身的利益。但是如果在后期沟通中,双方对签证内容的金额争议比较大,或者签证本身金额比较大时,如果双方互不相让,在真正走到仲裁或者司法解决争议的阶段,或者到了结算办理时再来处理该事项,对承包人就非常不利。因为在施工合同中,一般会有承包人必须在多少期限内提出签证主张的约定,例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4.2条规定,承包人必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的7日内提出主张,如果是用签证的形式办理索赔的事项,一般是在索赔事项发生的28天之内,承包人需要提出相应的主张,如果承包人不在该时限内提出,就会视为放弃该签证权利,不能再对该签证费用提出相关主张。一般情况下,在这种签证模式下,承包人是口头提出主张进行沟通,很难有书面的沟通交流资料,即使有书面沟通交流记录,往往也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最终导致承包人在结算办理和争议解决的时候,处于非常被动和不利的局面,面临巨大的不能计算签证费用的商务风险。

对于索赔,在实务中,一般是提出正式的书面文件和口头沟通同时进行。承包人会通过工作联系函或者索赔报告,以书面的形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请求,提出之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会采取会议协商、直接谈判等方式进行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会最终在结算办理时解决,或者直接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承包人来讲,虽然可能在过程中没有获得发包人认可的索赔事项,但是承包人有相关的书面文件主张自己的诉求,也有过程交流记录的书面文件等支持,在最终争议纠纷解决的时候,相对来讲就不会存在没有书面资料或者超出时限没有提出书面主张的风险,至少可以处在一个相对平等的角度参与最终争议的解决。

因此,在实务中,如果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采取索赔的方式处理相关事项,那么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程序提出主张,向对方发出索赔报告进行主张,并随时保存与该索赔事项相关的记录、证明资料以及相关的后期沟通、协商等书面记录。如果是采取签证的方式办理,那么承包人也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在口头沟通的同时以工作联系函的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相应的书面交流,或者是在实施该签证内容事项之前,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指令单或者联系函件。这样,就算后期双方针对签证的费用不能达成一致,至少承包人也保存有相关的书面主张和证据支撑资料,避免由于时限的问题、没有发包人指令直接施工的问题等导致该签证费用不能计算的潜在商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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