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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6)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如何确定?

5个月前 (05-16)工程法律

——浙江JG钢结构有限公司诉SX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要旨

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首先应当根据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来确定,如果没有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书没有明确约定或质量保修书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冲突则无效,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26日,浙江JG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G公司)、SX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中心)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JG公司承包建设SX世界贸易中心一期会展中心B区4层、C区3层钢结构工程。自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限为一年,保修期满7日内支付保修金。世贸中心如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应从逾期日第6日起支付逾期部分的款项和该款项的滞纳金及其他由于停工带来的经济损失,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双倍执行。

合同签订后,JG公司于2003年2月8日开工建设SX世界贸易中心会展中心C区钢结构工程,于2003年3月19日开工建设B区钢结构工程。2003年5月31日C区钢结构工程竣工,同年6月6日,B区钢结构工程竣工,并均经验收合格。

另查明,SX世界贸易中心会展中心B区、C区工程交付使用后,屋面出现漏水现象。2005年11月21日,世贸中心发函给JG公司,以屋面存在严重漏水现象为由,要求该公司在15天内拿出方案,对屋面进行返工或重做,以彻底解决屋面漏水问题。但JG公司以屋面漏水系破坏性台风的不可抗力引起,拒绝了世贸中心的要求。

JG公司因世贸中心拖欠工程款,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世贸中心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4,941,194元;2.判令世贸中心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人民币662,842元(自2005年1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5.22%双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世贸中心承担。

世贸中心提起反诉,请求法院:1.判令JG公司对SX世界贸易中心B区、C区屋面系统立即返工重做,或支付返工重做费用3,000,751元,或判令JG公司对SX世界贸易中心B区、C区屋面工程进行修理,确保屋面不漏水;2.判令JG公司支付鉴定费用1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JG公司承担。

一审过程中,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确定损坏和渗漏原因为:①B区彩钢盖板自膨胀螺钉软弱且无其他连接措施,每块屋面压型钢板的自攻螺钉为三个,数目不足,构造连接薄弱是刮台风时B区屋面彩钢盖板和压型钢板被掀开的原因。②B区彩钢板下彩钢天沟分布及迎背风的关系也是B区屋面的损坏原因。③B区和C区屋面局部不密封导致轻微渗漏,B区屋面大面积损坏导致了屋面严重渗漏。另外,B区屋面多处出现踩踏导致屋面板严重变形现象。压型钢板实测厚度为0.42mm,比设计值略低,但大于《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规定的最小厚度。另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SX世界贸易中心会展中心B区、C区屋面维修费用需132,76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合同约定保修期限的效力以及保修金应何时支付的问题。三方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为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保修期满后7日内由世贸中心支付占工程总造价3%的保修金。该约定违反了5年保修期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但是,保修期限约定无效,并不导致支付保修金的约定无效,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保修期限未届满前支付保修金。故世贸中心主张保修期限约定无效,应按5年计算保修期限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其主张在5年保修期满后支付工程保修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世贸中心支付工程款与JG公司承担保修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双方当事人就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和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约定,该约定并不以JG公司承担保修义务为先决条件。因此,世贸中心以JG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三、JG公司要求世贸中心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其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低于世贸中心应承担的违约金,系对权利的处分。四、关于JG公司是否应承担保修义务,屋面工程是否需重做,保修费用应由谁承担的问题。JG公司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内,对本案讼争工程承担保修义务。同时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本案中造成屋面漏水,虽有台风的原因,但也有工程彩钢盖板自膨胀螺钉软弱且无其他连接措施,每块屋面压型钢板的自攻螺钉数目不足,导致构造连接薄弱,以及屋面局部不密封导致轻微渗漏等工程质量原因,因此,本案中屋面漏水属于保修范围,世贸中心反诉要求JG公司对SX世界贸易中心B区、C区屋面工程进行修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世贸中心反诉要求JG公司对SX世界贸易中心会展中心B区、C区的屋面工程进行重做。但经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该屋面工程维修费用需132,766元。这一鉴定意见包含两层含义:1.该屋面工程并不需要重做,只需通过维修就可以;2.维修费用为132,766元。要确定维修费用的承担问题,首先应确定造成屋面漏水的责任问题。从鉴定意见来分析,导致屋面漏水有多方面原因,但首先是屋面工程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台风只是加剧了渗漏。至于屋面多处被踩踏导致屋面板严重变形,此为世贸中心在要求JG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无果后为解决屋面漏水问题而采取的在屋面上加盖雨布等自救行为所引起,其损害后果理应由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JG公司承担。本案讼争屋面工程的维修费用应按导致屋面漏水的责任,酌情由JG公司承担80%,世贸中心承担20%。

一审法院判决:一、世贸中心应支付JG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941,194元,并支付计算至2005年12月4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62,84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604,0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2005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同期银行双倍贷款利率计算,与前述款项一并付清;二、JG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世贸中心会展中心B区、C区屋面工程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其承担80%,其余由世贸中心承担。如JG公司拒不履行该项维修义务,则应支付给世贸中心工程维修费106,212.8元;三、驳回世贸中心的其他反诉请求。

◎专家点评

本案有两个主要的争议焦点:

一、发包人能否因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而拒绝支付工程款

本案发包人世贸中心一直拖欠工程款,其抗辩理由是承包人JG公司未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就本案而言,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先,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在后,因此,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世贸中心不能抗辩负有后履行义务的JG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二、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范围如何确定

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范围进行明确。2000年1月30日开始生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可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保修范围交由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来确定。就本案而言,承包人应当没有向发包人提供质量保修书,否则一审法院对此问题应该会提及并讨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可见,该规章明确规定承包人对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承担保修责任。就本案而言,承包人能否援引上述免责理由呢?笔者认为不能,理由如下:第一,鉴定意见明确指出案涉工程质量缺陷是承包人造成的。比如,B区彩钢盖板自膨胀螺钉软弱且无其他连接措施,每块屋面压型钢板的自攻螺钉为三个,数目不足,构造连接薄弱;B区彩钢板下彩钢天沟分布存在问题;B区和C区屋面局部不密封导致轻微渗漏,B区屋面大面积损坏导致了屋面严重渗漏。上述质量缺陷均是承包人施工所致,与发包人无关。第二,台风不是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而是检验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天然工具。正是因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所以才会在台风来时造成损害,如果案涉工程没有质量缺陷,即使发生台风也不会发生上述损害。第三,B区屋面多处出现踩踏导致屋面板严重变形现象,不是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而是世贸中心在要求JG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无果后为解决屋面漏水问题而采取的在屋面上加盖雨布等自救行为所引起,其损害后果理应由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JG公司承担。因此,案涉工程的维修费用应当全部由承包人JG公司承担。

◎法规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第三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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