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79)工程款纠纷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广东ZC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广州分公司等与佛山市HN重工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按反诉处理。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8日,佛山市HN重工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公司)(乙方)与广东ZC建设集团有限公司ZC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ZC广州分公司)(甲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1.甲方将小虎岛公用管廊一期工程钢结构制作安装及油漆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2.工程结算: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资料,并办理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100%,并扣减120,000元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工程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结算完毕并支付剩余工程款。所有本分包工程的结算及工程款的收款工作,必须在本项目竣工交业主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权利,甲方有权不再办理,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006年6月24日,佛山公司(乙方)与ZC广州分公司(甲方)就工程变更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2006年10月8日,佛山公司向ZC广州分公司移交了案涉工程的全部竣工资料。
2006年11月2日,案涉工程经各方联合验收合格。
2007年2月12日,佛山公司向ZC广州分公司提交案涉工程的竣工结算资料。
ZC广州分公司收到佛山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一直未进行审核,也未提出异议。
一审过程中,因双方无法就佛山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广东中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据实评估鉴定,意见为: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量为1,470.132吨,工程款为9,261,831.60元;YM1预埋件钢板工程量为41.881吨;203G字17-29号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工程量为57.923吨。
一审法院认为:一、佛山公司与ZC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二、根据合同约定,ZC广州分公司应于工程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完全部工程款,案涉工程已于2006年11月2日验收合格,即保修期至2007年11月1日届满,但ZC广州分公司至今未向佛山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佛山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佛山公司已于2006年10月8日向ZC广州分公司送达了工程量计算书,但ZC广州分公司未及时审核工程量,与佛山公司进行竣工结算,故双方未进行竣工结算主要是ZC广州分公司的过错,ZC广州分公司、ZC公司称因双方没有办理竣工结算,故视为佛山公司已放弃主张收取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三、根据合同约定,ZC广州分公司应于2006年12月2日前向佛山公司支付扣减120,000元质量保修金后的工程余款,于2007年12月2日前支付全部工程余款,故自2006年12月2日起至2007年12月1日止应以1,062,498.44元为本金计算工程余款的利息,自2007年12月2日起至清还之日止以1,182,498.44元为本金计算工程余款的利息。四、《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工程部分应于2006年7月24日完工,但佛山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于2006年7月24日前完工,且ZC广州分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显示,佛山公司至2006年9月21日尚未完成面漆施工,故佛山公司逾期完工已构成违约,ZC公司、ZC广州分公司反诉要求佛山公司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39,060元合理,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ZC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公司支付工程款1,182,498.44元及利息(自2006年12月2日起至2007年12月1日止以1,062,498.44元为本金,自2007年12月2日起至清还之日止以1,182,498.4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ZC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佛山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ZC广州分公司、ZC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39,060元;三、驳回佛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ZC广州分公司、ZC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ZC广州分公司、Z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工程质量问题未作处理,对我方有失公允,佛山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ZC公司、ZC广州分公司在一审期间并未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请求,一审法院没有审理并无不当,ZC公司、ZC广州分公司如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要求佛山公司赔偿,可另行与佛山公司协商解决或另案提出诉讼。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两个争议焦点:
一、分包人佛山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完整
本案承包人ZC公司收到分包人佛山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在约定的审核期限内进行审核,也未提出异议,但在诉讼过程中又以分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进行抗辩。由于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法院认为分包人佛山公司已经提供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拖欠审核的责任应当由承包人ZC公司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分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确实不完整,承包人在约定审核期限内不提出异议,而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抗辩,此时应当如何处理。正常的工程结算程序应当是先由分包人提交结算资料,承包人在约定审核期限内提出异议,然后由分包人补交资料,直至工程结算所需资料完整。如果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审核,或者明知资料不完整,又不提出异议,其主观上具有拖延工程款结算的恶意,从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发包人应及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后,又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拒绝结算,承包人要求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工程价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后,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拒绝结算,承包人请求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对于拖延工程款结算的行为,责任方承担的逾期支付利息可以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二、工程款纠纷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司法实务中,承包人追索工程款,发包人经常以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对抗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发包人的此项对抗性主张应当以抗辩还是以反诉提出呢?对于此问题,我们可以参考广东省高院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可以作为抗辩处理。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广东省高院的意见实质上是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为标准。《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合格,自然存在质量问题,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发包人可以工程质量问题抗辩工程款支付请求。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经修复后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其不能再以工程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而应当以反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和定金。就本案而言,分包人佛山公司在一审中提出了工程质量问题,并要求索赔,但没有以反诉的形式提出,所以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没有审理。
◎法规链接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发布)
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及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后,又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拒绝结算,承包人要求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工程价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发布)
第一条 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可以作为抗辩处理。
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十条 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后,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拒绝结算,承包人请求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