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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49】 承包人以签约时自己资质不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是否有权要求按现在的市场价对工程进行审价?

4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承包人以签约时自己资质不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要求否定原来合同价而以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方按审价的结果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该如何应对?

答: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签约时承包人资质不够,合同不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属于效力可以补正的合同。《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但只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该合同的效力不能补正,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按市场价来结算,发包人如何应对?首先,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我国《合同法》第58条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具有特殊性,一般是不能返还的,《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处理更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一般来说,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款。如果出现问题中所述的情况,承包人不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价款,而是要求按照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人按照审价的结果来支付工程款。则承包人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选择权本身是承包人的请求权。

至于发包人如何应对,可以按照《合同法》第58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进行,《合同法》第58条规定,对于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问题中所述的情况看,这种无效合同,承包方肯定有过错,可以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来减轻发包人相应的损失。且审价是按照承包人的现行资质进行审核的,不单纯是工程的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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