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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76】发包人能否以工程逾期为由解除合同?解除效力要法院确定吗?

4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主体封顶,发包人认为工程已严重逾期,依据《合同法》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送达承包人之后,发包人以承包人拒不退场作为侵权,遂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承包人退场,而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并提出工程款诉求,另案起诉,二案同时审理。请问:(1)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承包人是否应退场?(2)解除合同的解除权通过法定程序规定行使后,是否须由法院来确认?(3)承包人是否可以以解除合同通知无效,提出工程款诉求?

答:(1)《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该条明确了发包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从你的叙述来看,发包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8条第2项来行使自己的解除权。既然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并且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那么该合同已经依法解除。依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

(2)合同的解除权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后,合同就已经解除,该解除的效力不需要法院来确定,除非承包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异议,那么承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因为《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承包人可以提起请求工程款之诉,但从问题的叙述来看,不适宜以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为理由。《司法解释》第10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因此,承包人可以直接依据《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提起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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