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79】房屋消防设施不符合标准而出租给他人的,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可否解除?
问:建筑房屋消防设施不符标准,是否可以交付使用,假如发包方未发现该情形而验收,之后又租给其他人使用,此租赁合同是否无效?可否解除?
答:我国消防法第10条明确规定,消防未通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而且消防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效力性标准,且涉及公共安全,因此工程的消防不符合标准不得交付使用,如果交付使用是无效的。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将消防未通过验收的房屋进行租赁违反了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该租赁行为也是无效的,即出租方交付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至于是否要终止履行,因为无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双方都没有约束力,根据消防问题能否整改作不同的处理。我的观点,消防缺陷也是质量问题,由消防工程的承包人按《司法解释》第3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当然,承租人可以此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