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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210】材料价格是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签证为准,还是以审价单位的意见为准?

1年前 (2024-06-19)工程法律
在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问题常引发结算纠纷: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已通过签证确认价格时,审计单位是否仍有权力推翻该价格?本文围绕一起工程款结算案例,分析签证的法律约束力与审价单位审核权限的边界,探讨合同约定、审计意见与意思自治在定价冲突中的效力归属。通过法院判决解读,文章明确指出材料价格的确认应以合同及相关签证为依据,而非仅凭审价单位单方面意见,为解决类似争议提供了实务指引和法理参考,对规范工程结算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法律问答210】材料价格是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签证为准,还是以审价单位的意见为准?


问:审价单位未经同意、无权更改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审价单位认为经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与实际不符,材料价格是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签证为准,还是以审价单位的意见为准?

答: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既然已就材料价格达成了一致,那么材料也应按所确认的价格进入结算总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也即,材料价格应按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所确认的价格进入结算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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