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28】有无规定在约定时间内必须开工,超出规定时间,作为工期顺延?
问: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请问有无规定在约定时间内,不管双方什么原因都必须开工,超出规定时间,作为工期顺延。
答:没有问题所述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如果发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开工所需的条件,承包人应该无条件按照开工报告确定的时间无条件开工,否则承包人就要承担逾期开工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如未完成场地的“三通一平”,虽然发包人下达了开工报告,作为承包人仍然可以拒绝开工。实践中如果不能按期开工,通常是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或未尽到其他配合义务,或承包人还没有做好开工备料准备等。所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报告经批准后就应开始计算工期。若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承包人应及时进行工期索赔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只能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