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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171】合同约定了计价方式,发包方提交审计部门以94定额结算,这是否合理?

4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装修合同规定:工程材料、机械设备、人工费按当地市场价计价,管理费取直接费的19.4%,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审计为准。现工程结束后,发包方提交审计部门以94定额结算,请问这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10项费用。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管理费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所需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及其他等12项费用。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问题所述的合同已经约定了工程材料、机械设备、人工费按当地市场价计价,也就是说工程的直接费已经确定了。并且已经约定了管理费取直接费的19.4%,即间接费中的管理费也已经确定了。因此审计单位完全重新按照94定额结算,当然不合理。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未约定的其他费率的计取,并没具体约定取费标准,而当事人之间又约定结算以审计部门的审计为准,因此,审计部门如果根据审计规则对当事人未约定的其他取费按照94定额来取费,则不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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