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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178】施工单位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太大,故意拖延工期,发包人应如何应对?

6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某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款,包干价范围包括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同时在“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一栏规定“材料涨跌不调整”。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付了10%备料款,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太大,故意拖延工期,发包人应采取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从合同约定看,该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基本上在施工单位一方。我们认为,如果合同约定有备料款,且发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了备料款,则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至开工前期备好主要材料,现施工单位以材料涨价为由拖延工期无任何理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发包人可以发函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赶抢施工进度,如果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措施,工程进度依旧严重滞后,则发包人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进度虽有延误,但尚在发包方承受范围内(即不影响开业、交付买房人等等),则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价款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责任扣除违约金;

(2)如果工期延误严重,且即将影响发包方的正常开业或交房时间,则发包方可以发函给施工单位,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抢出工期,否则将解除合同,另择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如果施工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贵公司要求的施工进度,则贵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解除与施工单位的合同,另选施工单位完成剩余工程。并要求原施工单位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3)为了预防此类情况的发生,我们建议发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求承包商提供同业担保,即由另一家信誉高、施工能力强、符合工程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作为履约担保单位,一旦发生承包商不能履约的情形,该担保施工单位应继续完成剩余工程。这样可以避免因解除合同发生争议而导致工程停工的局面。

(4)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材料涨价造成的损失分担方案,以确保工程竣工不至于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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