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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196】签合同时未提供工程量清单,施工时用国外设计,造价比国内高,如何处理?

6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某个外商投资项目,未经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前没有得到相关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书,仅有单位面积造价,按照国内设计一般水平这个价格是可以接受的。但实际使用国外设计图纸及标准施工,造价比国内设计超出接近一倍,施工单位亏损巨大,此合同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况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来处理。就是说当事人计算的标的物是什么,当事人有重大误解。现在签订工程合同的时候只有工程造价没有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没有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没有工程图纸。工程造价的争议往往是由设计的深度所造成的,所谓设计深度是说,工程建筑的设计要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方案阶段的设计,方案要通过审批才能进行初步设计。第二阶段叫扩初,扩大的初步设计。这个时候是没有工程量的,因为没有施工图纸。第三个阶段叫施工图设计,这个时候才有了工程量和施工图。所以,造价对应的是设计进度:方案设计对应的造价是估算,初步设计对应的造价是概算,施工图设计对应的造价是预算。所以没有工程预算书是因为没有施工图纸,因为没有施工图纸造成了原来凭施工单位的经验单位面积的价格是可以做的,后来实际使用的图纸是国外的以及国外的标准。那么要用国外的标准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所以出现了重大误解,就是说对客体的重大误解。那么这样就构成了《合同法》第54条和第55条中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对原来按照单位面积造价计价的合同约定要求法院撤销,然后这个合同是可以根据实际的施工图纸进行结算的。这是一条思路,这条思路关键是要在一年以内行使权利。超过一年这个问题仍然存在着,可以根据施工过程当中以国外标准进行施工的作为设计变更,按照设计变更要求调整。那么进入工程索赔的,先可以进入工程索赔阶段,可以按照现在图纸重新计算价格要求对方确认。事实上当初并没有明确按照国外标准的话,履约过程当中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按国外的设计标准就是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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