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49】 建设单位对签证单不是拒绝签字,而是签署“不同意追加”,如何应对?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当施工单位提交涉及费用追加的签证单时,建设单位有时并不直接拒签,而是巧妙地在单上批注“不同意追加”或大幅核减认可金额。这种看似“已签收”实则否定的做法,往往让承包商陷入证据模糊、主张无力的被动局面。 本文针对这一常见却棘手的实务困境,从法律界定与操作策略双重角度进行深入剖析。文章明确指出,此类签署行为在法律上仍属拒绝签证的变相形式,其核心目的在于规避明确拒签可能带来的后续程序责任。针对建设单位仅同意追加极小部分金额或文字否决的情况,本文为施工方提供了清晰的应对路径:首先,必须通过书面函件、会议纪要等多元方式即时固定对方“有条件认可”事实及争议焦点,避免事实状态含糊不清;其次,需系统梳理支撑全部索赔金额的依据,包括变更指令、施工记录、计价规范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应通过规范流程及时主张权利,为可能发生的协商、调解或诉讼奠定坚实基础。 文章亮点在于不仅揭示了此类行为的法律实质,更提供了从证据固化到价款争取的全流程务实建议,助力承包方在复杂博弈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化被动为主动。对于广大工程管理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这是一份极具参考价值的风险应对指南。

问:有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单不是明确的拒绝签字,而是采取在签证单上签署“不同意追加”;有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增加的工程项目理应加10万元,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金额为10万元的签证单上签署只同意加1万元,面对这种情况,承包方该如何应对?
答:这个问题虽然不复杂,但是却是我们在建设工程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建设单位的做法实际上是拒绝签证,只不过和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的拒绝签证的手法不同而已,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拒绝签证往往根本不在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单上签任何字也不提出任何意见。对于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单既不确认又不提出任何意见,一般当事人对于这种情况都有约定,比较好处理。参考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6.2款第4项:“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但是对于问题中建设单位这种做法的情况,示范合同没有规定,当事人也通常没有约定。我个人认为,此时施工单位唯一的办法,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及时申请审价机构对该部分签证价款进行审价,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
文章要点
- H2:建设单位签署“不同意追加”属于拒绝签证吗?
- H2:工程签证被拒签如何处理?3个核心应对步骤
- H2:如何防范工程签证法律风险?务实建议指南
常见问题
- 建设单位在签证单上签“不同意追加”怎么办?
- 面对建设单位只同意部分追加费用(如10万只认1万),承包方应如何应对?
- 如何有效防范工程签证被拒签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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