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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工程造价风险,三步教会你

7个月前 (05-15)经验分享

建设项目造价风险管理的核心是项目风险性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对于那些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或可能多发生也可能少发生的建设项目风险性造价进行严格而又科学的管理,才可能实现建设项目成本最小化和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我国现有的造价管理模式主要是以建设项目确定性造价为重点进行控制,而且经常情况下对风险的处理存在两种情况:或者完全忽视风险的存在,或者简单的定出10%的准备金。传统的编制项目造价的方式允许一定范围内提取风险准备金,但任何风险准备金都是一劳永逸的,除了通货膨胀外,几乎没有正式的更新方法,而且风险的识别、评估也没有遵循科学的方法论,这样准备金就会出现设置过高或在分项准备金和总准备金中两次计量的现象,但也就只有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的不可预见费属于风险性造价管理的范畴,而其他的一些造价风险管理的办法就属于具体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经验罢了,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知识。

1.工程造价风险流程分析

按照风险研究理论,要对风险进行研究,首先应对其进行识别,找出风险产生的原因,这是风险分析的起点;然后对这些风险产生的后果的影响大小进行分析,如何恰当地评价和分析投资估算阶段的风险,形成对造价影响的量化指标,是造价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最后依据风险大小的分析结果,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对风险进行主动控制和防范。对于工程造价而言,尽管人们可以在决策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等对建设项目特征通过预测和分析去预先规定出需要开展的各项具体活动和各项具体活动的程序和做法,但是各种人为因素和个人意志的影响会改变这些预先的设定,同时项目的客观环境和条件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使工程造价出现不确定性。在投资估算阶段,风险因素的识别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尽可能地找出潜在的影响项目造价精度的风险因素。风险评估的任务是对某一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的性质和大小进行估计。PMI对每一项目风险采取三个因素进行表达:风险事件,即项目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有害情况;风险概率,即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风险后果量值,即风险后果的严重性。为了降低风险因素对工程项目造价估算进度的影响,需要针对不同的风险给出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一般有两种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一种是最大风险准备金法;另一种是平均风险准备金法;最大风险准备金法是在假定风险最大化发生的情况下所需的估算金额,它一般只用作平均风险准备金的比较对象,而不会加入最终的估算额。

2.业主方面的工程造价风险因素分析

业主可以通过合同把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例如业主在合同中这样规定:施工现场发生设备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这样就把风险转移给承包商,承包商可以通过保险再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或是自身消化。但对于材料价格上涨这样不确定性很大风险,如果工程项目规模小、周期短,业主可以通过合同把这一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但对于规模大、周期长,仍通过合同把这一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工程建设中材料价格约占总造价的60%-75%,如果材料上涨10%,那就使总造价上涨6%-7.5%,在利润微薄的建筑市场中,这样的经济风险对承包商来说是无法承受的。为此,在规模大、工期长、市场价格不稳定的情况下,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最大的风险是材料价格的上涨,所以如何防范这一风险对承包商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工程造价业主方面的风险因素:

1)规划设计方案陈旧,未进行优化优选,目标优化错误,设计中未采用现代化优化设计方法。

2)项目规划、设计深度不够。在目标设计中,可能存在构思错误,规划设计深度不够,设计内容不全,重要边界条件遗漏,采用规范不恰当,设计参数选用不合理,未考虑当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未考虑施工可行性等。

3)地基勘察资料不全,地下埋藏物未事先考虑,临时处理不当。

4)承发包方式选择不当;合同类型选择有误;合同条款遗漏,表达有误,不严谨,合同管理不力,引起大量索赔。

5)项目实施期间通货膨胀,材料、人工费用上涨;或国家调整产业政策,采用新的要求或更高的技术标准,从而导致投资额大幅增加。

3.施工企业方面的工程造价风险因素分析

3.1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如果建设项目风险事件一旦发生,项目风险的直接或间接后果将造成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提高。引起经济风险的因素一般有以下四个方面:项目所需资源的单价上涨。如施工过程中材料单价的上涨和人工单价的上涨等等。工程设计的不完整、不详细、不清楚,给施工和投标报价带来的风险。工程承包范围是否清楚,承包内容是否明白无误。不要因为工程承包范围不清楚造成互相扯皮,增加项目的风险。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合的施工方案,并根据该方案定出准确的报价,如果到施工时才发现原先制定的施工方案不合理要重新制定,则很有可能引起造价提高的风险。

3.2工程量风险

(1)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的风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招标单位给出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偏差负责,在结算时调整。但在实际操作中,招标单位为了规避工程量计算错误的风险,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多少范围内比如±3%不得调整;或者规定由投标单位复核工程量,负责校正,如果在投标阶段不提出,则视为没有工程量偏差,结算时也不调整。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编制的责任和风险又全部推给了投标人。如果施工企业不能摆脱清单责任,业主就可以随时以投标人报价里包含的所有工程风险为由来打压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将不得不额外承担不应由自己来担的工程量风险。

(2)工程量清单缺项的风险虽然在计价规范中规定:“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企业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承包企业提出的漏项项目往往在投标时就应在投标书中有所体现,才易为业主接受,并有利于与业主在价格上协商。如果承包企业在审核工程量清单时,没有及时发现漏项或发现漏项却没有向业主提出异议,施工过程中想通过索赔来获得相应的工程款是很困难的,想得到一个有利的价格则更难。

3.3合同风险

业主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咨询顾问起草合同,使合同质量很高,其中隐含了大量的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和业主的反索赔条款,再加上承包商很难全力对等参与合同谈判,往往受制于业主,这样就很容易被业主牵着鼻子走,自然就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性;承包商又十分轻信业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协和承诺,轻率的签订了既没有法律约束力,又无法兑现的“君子协定”;承包商对签订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对业主的资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严格的分析;对合同缺乏识别力,当合同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条款时,没有能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觉地接受了合同中大量隐含风险,最终在合同施工导致了承包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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