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88】审价争议内容施工单位已经请示了当地省标准定额站,审计单位也认为施工单位计算正确,但建设单位不确认,作为施工单位该采取何种办法?
问:某施工单位承建的某项工程,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将结算及时报送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请预算员进行了全面的审核,审核后预算员未签字认可。时间过去一年后,建设单位又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我方为了能顺利将结算完成,积极配合审计单位审计,目前80%的结算价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还有20%的造价所含项目有争议,争议内容施工单位已经请示了当地省标准定额站,其认为施工单位计算正确,审计单位也认为施工单位计算正确,但建设单位不确认,作为施工单位该采取何种办法,可尽快解决争议?
答:作为施工单位对问题的处理方法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协商解决是指对于双方已经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80%部分可以先行签字确认,先行结算,对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20%部分可以协商由双方共同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并且双方事先签署书面声明同意接受审价单位审核的造价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如果双方对80%部分的结算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已经签字确认,对于剩下的20%部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施工单位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并在提起诉讼的期间提出造价鉴定,且可要求对80%双方已经签字确认的部分不再进行造价鉴定,仅针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20%的部分要求进行造价鉴定。如果双方虽然对80%的部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建设单位不肯签字确认,那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造价鉴定的时候,只能要求对全部造价进行鉴定。通常发生问题中所述的情况,除非一方作较大的让步,在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最终的解决方法只能是通过诉讼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