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326】如承包人是境外公司,可否向该公司的境内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问:BOT工程政府发文合同成立,承包人履行一半,政府发文合同终止,政府自己收回去干,造成承包人损失。如承包人是境外公司,可否向该公司的境内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政府?
答:这个问题是关于涉外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来说合同纠纷是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允许当事人双方在合同里约定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上面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那么就应该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是合同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如果该公司是通过原告境内公司来履行的,那么原告境内公司所在地可以视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原告境内公司所在地为管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