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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344】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工程项目,是否能适用《司法解释》?

1年前 (2024-06-19)工程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否适用于200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程项目,是实践中常遇争议。本篇解析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出发,结合“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明确此类旧项目的法律适用界限。文章指出,除非合同签订时间跨越司法解释生效期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该解释不适用旧项目纠纷处理。同时探讨了补充协议选择适用、合同履行延续等特殊情形的认定标准。本文为工程参与方厘清权利义务边界、依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工程法律问答344】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工程项目,是否能适用《司法解释》?


问:《司法解释》是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那么,200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程项目,应如何处理,是否能适用该解释?

答:《司法解释》第28条:“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是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生效,以前的工程项目,如果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由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同样适用该《司法解释》。反之,2005年1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即使尚未开始审理,也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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