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4)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中,债务承担的要件有哪些?
——HY钢结构工程(昆山)有限公司与ZYML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债务承担一般有四个要件:①合同内容不变,但是债务人发生变化。债务人的变化包括两种情况:原债务人退出由第三人接替,或者原债务人不退出,但第三人加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②只转移债务,不转移债权。③可以转移部分债务,也可以转移全部债务。前者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后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④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6日,HY钢结构工程(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Y公司”)(乙方)与宁夏ML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钢结构工程合同。合同内容为:HY公司在宁夏中卫ML工业园区为宁夏ML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安装年产30万吨涂布白卡纸车间钢结构,以及为杨木化机浆车间的钢结构进行设计审核,并出正式蓝图。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为人民币1,390万元,决算时按实际发生的工程内容及数量重新核定工程总价。
2007年7月30日,宁夏ML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ZYML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L纸业公司)。2007年11月,ML纸业公司以传真告知原告其公司名称变更事宜。2008年l月20日,ZYML浆纸公司传真告知HY公司,ML纸业公司注册设立“ZYML浆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L浆纸公司”)。原来以“ZYML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ML百万吨林纸工程建设总公司”及“ZYML林纸发展总公司”合作的林纸一体化工程业务全部转入新公司ML浆纸公司继续执行。
2008年l月21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08年7月17日,HY公司与ML浆纸公司结算后确定,30万吨白卡纸车间钢结构工程结算价为14,502,376.89元。至2009年1月4日,ML浆纸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4,466,428.81元未付。
之后,HY公司起诉ML纸业公司,要求偿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浆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2008年1月20日,ML浆纸公司书面告知原告,原以“ZYML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ML百万吨林纸工程建设总公司”及“ZYML林纸发展总公司”合作的林纸一体化工程业务全部转入ML浆纸公司继续执行。HY公司接到通知后未提出异议,而是与ML浆纸公司对钢结构工程进行结算,并形成书面工程结算书。后来,HY公司还向ML浆纸公司索要工程款,确认欠款数额。可见,HY公司同意ML浆纸公司受让ML纸业公司在30万吨涂布白卡纸车间钢结构工程中的权利义务,而且该工程是为ML浆纸公司建造,属ML浆纸公司的固定资产,由ML浆纸公司支付工程款也是理所当然。因此,ML纸业公司不再负有支付HY公司下欠工程款的义务,ML浆纸公司对下欠的工程款4,466,428.81元负有继续支付的义务。由此,HY公司要求ML浆纸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要求ML纸业公司承担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ML浆纸公司支付HY公司工程款4,466,428.81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工程违约金172,883.99元,合计4,639,312.80元。二、驳回HY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HY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案涉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是HY公司和ML纸业公司,ML纸业公司没有通知HY公司将债务转移给ML浆纸公司,HY公司也没有同意ML纸业公司将债务转移给ML浆纸公司,ML浆纸公司通知HY公司其承担ML纸业公司的部分合同义务,是ML浆纸公司主动加入合同的履行中,不构成HY公司同意债务转移,且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合同约定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以第三方部分履行的方式作出,故要求ML纸业公司和ML浆纸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本案并无证据证明HY公司同意ML纸业公司将债务转移给ML浆纸公司,故不能免除ML纸业公司作为合同主债务人的清偿责任。ML浆纸公司传真通知HY公司将林纸一体化工程业务全部转入ML浆纸公司继续执行,并未明确是将ML纸业公司所负债务转移给ML浆纸公司承担。二、至于ML浆纸公司与HY公司进行结算,应视其为ML浆纸公司自愿加入履行ML纸业公司所负债务的行为,其行为属并存的债务承担。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方式,由于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增强债权实现的可能,因此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无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债权人。故HY公司有权向ML纸业公司和ML浆纸公司主张权利。ML纸业公司和ML浆纸公司在向HY公司履行给付欠款责任后,可根据双方的内部约定确定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三、ML纸业公司支付HY公司工程款4,466,428.81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工程违约金172,883.99元,合计4,639,312.80元。ML浆纸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专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债务承担问题。债务承担又称合同义务的转移,其特点如下:第一,合同内容不变,但是债务人发生变化。债务人的变化包括两种情况:原债务人退出由第三人接替,或者原债务人不退出,但第三人加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第二,只转移债务,不转移债权。第三,可以转移部分债务,也可以转移全部债务。前者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后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第四,一般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由此可见,该条规定了债务承担的两种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
就本案而言,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工程业务是否包括工程款支付义务。从字面上看,两者显然不同。一般来说,工程业务是与工程建设施工相关的事务,包括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协调、结算等具体事务,工程款支付义务是指工程业务全部完成后根据结算结果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法律义务。此外,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也不应当将工程款支付义务纳入工程业务,因为发包人的子公司用如此模糊的词语来改变四百多万工程款的责任主体,对权利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因此,工程业务不等于也不包括工程款支付义务。第二,有没有发生并存的债务承担。二审法院认为:“ML浆纸公司与HY公司进行结算,应视其为ML浆纸公司自愿加入履行ML纸业公司所负债务的行为,其行为属并存的债务承担。”其进一步说明:“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方式,由于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增强债权实现的可能,因此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无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债权人。”笔者认为二审法院的观点有待商榷,理由如下:(1)ML浆纸公司没有明确表示过其与发包人ML纸业公司共同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其传真通知的“林纸一体化工程业务全部转入ML浆纸公司继续执行”不能视为工程款支付义务,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自愿加入债务清偿。(2)ML浆纸公司与HY公司进行结算不能视为ML浆纸公司自愿加入履行ML纸业公司所负债务的行为,因为进行结算不等于向承包人HY公司承诺付款,并且结算之后,ML浆纸公司也没有向HY公司支付过一分钱。HY公司的结算行为正是“林纸一体化工程业务全部转入ML浆纸公司继续执行”的结果,其只是履行工程结算业务。(3)HY公司也没有同意过ML浆纸公司与发包人ML纸业公司共同承担债务,就如其没有同意过工程款支付义务转移给ML浆纸公司一样。在HY公司起诉之前,也没有证据表明HY公司要求或同意ML浆纸公司与其母公司共同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4)二审法院认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无须债权人同意,但《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二审法院根据民法理论推断出并存的债务承担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但是,法院不能修改我国法律。虽然有些学者批评《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没有正确区分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比如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免责的债务承担才需要,  但在法律修改之前,法院还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判决案件。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已经违背了法律。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的一、二审法院的判决都存在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存在免责的债务承担固然不对,但二审法院认为发生并存的债务承担也不对。正确的处理结果应当是由案涉工程发包人ML纸业公司单独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