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55】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工艺进行了确认,是否需要单独对造价进行确认?
问:对工艺、材料进行变更后,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单签了字,给予了确认,但注明仅对工艺和材料的变更给予确认。请问:是否还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对造价进行确认?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据此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
答:这个问题涉及签证的具体操作程序。一般来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艺和材料发生了变化,那么施工单位通常会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签证单要求建设单位进行确认,这个签证单的内容包括设计变更采取了何种工艺和材料以及由此增加的造价,建设单位如果没有异议就会对签证单进行确认,一般不会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对造价进行确认。但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建设方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单的内容不是全部确认,对施工单位所提出的设计变更增加的造价没有确认。作为施工单位最稳妥的做法当然是要求建设方对造价也作出确认,这样最终结算的时候就不会有争议。如果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造价拒绝进行确认,那么只能申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此进行鉴定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不能直接据此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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