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0篇】在工程造价中文字表述正确可以减少造价争议和纠纷
如果字只是文字表述的树叶,那么词语则是文字表述的基础。很多的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往往都是起源于词语的表述问题。从工程商务的角度来看,词语的表述需要注意以下5个方面的要求:用词要准确、用专业词语、词性与语境相统一、用书面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1)用词要准确 用词要准确,从商务的角度来看,是需要我们选用的词语,要精准和确切地表达我们想要表达的含义,不能让阅读者对该词语产生理解上或者解读上的歧义,也不能出现词语使用不够准确导致的模糊不清的情况。准确无误的表达,是文字表述里面最为基础的技能要求,也是实务中最为容易发生偏差和引发风险的情况。
案例:施工合同对材料价格结算调整的约定
某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约定如下: “工程材料价格结算调整原则:主要材料价格由承包人事前报送样品、生产厂家、合格证、价格签证单,并经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市场考察、比较、确价方式确定;辅材参照××省造价信息结算。”
对“主要材料”的理解存在巨大的个体偏差,每个人的理解和解读都不一样,没有固定的明确的规范标准。如果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报送了某项目材料价格经业主方核定,且核定的价格高于造价信息的价格,则后期会被结算审核单位存在理解为“非主要材料”按照造价信息价格结算的风险。
“参照”用词不准确,如何参照,参照的尺度是什么?站在后期结算审核单位的角度,造价信息价格比市场价格高,就选择不参照造价信息;造价信息价格比市场价格低,就选择参照造价信息价格,这对施工企业也是一个潜在的商务风险。同样的,这对建设单位的商务管控也是一个潜在的商务风险,施工企业在亏损的情况下可以抓住对“参照”这个词语的理解进行造价争议。
“××省造价信息”用词不准确,有些省份存在定额站和造价管理协会、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多个版本的造价信息,并且这些造价信息之间可能存在对同一材料的价格的表述差异,这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都是一个潜在的巨大的商务风险。
从词语用词的准确性商务角度分析,可以对该合同条款调整修改如下:
“主要材料”在合同中进行单独的词语定义,详细描述本项目中哪些材料为主要材料,一般采取详细列明的穷举法,然后再辅以:没有列明的材料,但是到达某一特定条件之上,比如达到一定的造价金额,比如达到一定程度的工程量等,就可以理解为主要材料。“参照”可以调整为“执行”,直接规避理解的模糊和可左可右的风险。
“造价信息”可以明确具体造价信息期刊准确的全称,并备注出版机构或出版单位的具体名称。
在实务中,当我们预估某个词语会出现理解歧义,暂时又没有办法找到更加合适的词语进行准确表述时,可以采取在该文档的后面,进行单独的词语释义说明,提前规避相应的风险。
2)用专业词语
用专业词语,需要我们立足于建筑行业和工程造价专业本身,用专业的词语来表述。一方面专业的词语都有行业的定义或者约定俗成的概念,便于表达的准确和降低理解的歧义;另一方面用专业的词语,也体现的是一个企业一个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更加能赢得对方的认可,也能更好地进行专业交流和问题的处理与解决。
在实践工作过程中,一般在技术规范、行业政策及管理文件、法律法规、合同示范文本等前面部分均有“术语”或者“词语定义”等章,我们可以由此入手学习和理解专业词语的概念和含义。
案例:签证单对费用的表述
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施工企业发生了某项返工工作,以此为事由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报送返工费用签证单。签证单中大概描述如下:由于××情况,导致施工企业返工,现需要对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进行签证,返工费用具体计算如下:
人工费:A元;
材料费:B元;
机械费:C元;
管理费:D元;
利润:E元;
税金:F元;
合计总费用:G元。
建设单位对该项签证的内容及费用进行了签字盖章确认。 本签证单的阐述中,使用了一个关键的词语:“费用”,从造价专业的角度来看,“费用”这个词语如何理解呢?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2.0.31条:
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5.3条: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因此,从专业的理解和行业习惯的表述,“费用”是不包含利润的。因此,如果施工企业在签证单中描述和表达的是“费用”,那么在后续的项目结算审核中,该笔签证费用就有可能被结算审核单位审减该签证单中的利润金额部分,这对施工企业来讲是一个潜在的商务风险。从实务和后期结算审核的角度出发,应尽量避免在签证单中出现“费用”等类似的词语,尽量采取“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等专业词语进行表述。
案例:施工合同对质量标准的表述
某建设工程项目,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该项目的质量标准约定如下:
本工程质量标准:获得鲁班奖;获得××绿色建筑铂金奖。
从建筑行业的角度来看,工程质量的标准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标准,用奖项代替质量标准,一方面违背了用专业词语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以奖项作为质量标准的合同约定,不能获得奖项,就代表该项目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此的约定对施工企业存在巨大的潜在违约和商务风险。
建议该合同条款调整为:“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争创鲁班奖、××绿色建筑铂金奖。”
如果建设单位一定要求该项目获得上述奖项,不获得就要进行处罚,那么合同条款表述上也不能把获得奖项作为质量标准,可以调整为:“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争创鲁班奖、××绿色建筑铂金奖。如果乙方没有获得××奖项,则乙方向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上述的描述,对施工企业来讲至少可以把没有获得奖项的违约处罚 明确化和可量化,而避免了把奖项作为质量标准,由于其他原因没有获
得奖项导致没有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引发的无法提前衡量和量化的潜在巨大商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