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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3篇】工程造价实践中语句表述的残缺导致工程结算的争议和纠纷

4个月前 (07-05)经验分享

在商务实践中,语句第一个层次的语法上的残缺和第二个层次事情上的残缺,会经常发生,也由此经常导致工程结算上的争议和纠纷。相比之下,语法上的残缺对结算金额影响的可能性还要稍微少一点,更多的是一种阅读上的不顺畅不舒适等带来的感官的影响;而事情上的表述残缺,则往往对施工合同的履约、工程结算造价的办理等,有着非常重大的实质性的影响,是需要我们工程商务人员重点关注和重点把控的内容。

案例: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的合同约定

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全套完整结算书后必须60天内完成结算审核。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交该项目全套结算书后,建设单位一直拖延审核,也不针对施工企业提交的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做任何反馈,拖延时间远超60日。施工企业万般无奈,被迫起诉建设单位,提出根据合同约定认为建设单位已经认可了施工企业报送的结算书金额,请求建设单位按照报送的结算书金额支付该项目的剩余工程款项。

商务解读

根据事情表述的4W理论,对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的这一事情的表述完整,至少要包含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结算报送和审核的主体是谁?两个主体之间要履行什么事情?如何履行该事情?没有正确履行该事情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我们能知道,结算报送的主体是施工企业,结算审核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做的是对施工企业报送的结算书进行结算审核;施工企业需要提交全套完整的结算资料,这个是前提,建设单位需要在收到施工企业完整齐全的结算资料后60日内完成结算审核。但是如果建设单位没有在60日内完成结算审核,该条款没有进行相应的后果约定。根据4W理论,该条款对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的这一事情的表述存在残缺,也就是缺少对出现了问题怎么办的后果阐述。正是因为对事情后果部分的表述缺失,导致该项目虽然建设单位严重拖延了审核时间,但是也不能据此认为建设单位已经认可了施工企业报送的结算书的金额。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对上述案例的处理方式进行了非常明确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才能适用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持。在上述案例中,施工合同只约定了甲方必须在60日内完成结算审核,没有约定如果甲方没有在60日内完成结算审核的后果,那么就不能适用上面条款的情况,也就不能获得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支持。

技能延伸

在商务实践中,施工企业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实务技巧。

(1)施工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有完整的书面约定

在施工合同中应该有完整的类似以下约定的条款:发包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在实务中,针对上述表达的具体约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约定,一种是间接约定。

直接约定就是直截了当的表达,例如以下表述方式:“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日内不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间接约定就是通过间接的方式来表达类似的意思,比如可以在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明确:“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或者间接描述如下:“未尽事宜参考建设部107号令。”“如果发包人逾期不予办理,按照建设部107号令规定处理。”“如果发包人逾期不予办理,按照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处理。”

因为在建设部107号令、财建〔2004〕369号文件中,均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的相应规定。当施工合同约定执行该文件时,也就间接地把该文件的规定转换成了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就间接地满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的前提条件。

(2)施工合同中对审核期限必须有明确的约定 审核期限包括审核的起算时间和持续时间,均需要在施工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比如施工合同中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约定: 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由甲方组织预算部门于30日内审核,经甲、乙双方核定无误后3 日内,将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报告由甲方提交社会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社会审核机构在收到结算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审核完毕。

(3)送审结算资料应该完整和齐全 施工企业递交给建设单位的结算资料必须完整和齐全,如果施工合同中对结算送审的资料有具体的约定,那就需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资料清单和要求提交相应的结算资料。当施工合同中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工程造价行业理解的送审资料齐全的考量标准是根据送审的结算资料能有效地计算出该项目的工程造价。一般来讲,送审结算资料需要包含以下类别的资料。

    ①招投标有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答疑、中标通知书等。

    ②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

    ③地勘资料。

    ④设计施工图:包括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图纸、设计深化图等。

    ⑤施工过程技术资料:包括开工通知、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隐蔽资料、相关工程验收资料、施工过程会议纪要、材料设备进出场及合格证、竣工图纸等。竣工图需要加盖竣工图章,并经各方签字。 

    ⑥施工过程商务资料:包括签证资料、核价资料、收方资料、索赔资料、收方隐蔽资料、安全文明施工合格证明、分户验收合格资料、甲供材清单、过程形象进度月报表等。

    ⑦施工过程沟通资料:包括各种质量及项目问题处理记录、双方往来函件、备忘录等。

    ⑧建设单位付款资料。

    ⑨工程结算书。详细的工程结算书,需要加盖施工企业公章、一级造价师或者二级造价师执业印章,特别需要注意执业印章的适用范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部2018年7月20日联合颁布的: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一级造价工程师在全国范围有效,可以从事以下职业范围:

        第二十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造价工程师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可以从事以下职业范围:

        第二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⑩其他与结算相关的资料。

(4)送审结算资料必须有建设单位的签收,签收人要有相应的资格,如施工合同对相应的签收人有相应的约定,就需要由对应约定的人员进行签收;如果没有约定,最好是由项目建设过程中商务工作对接的建设单位相应的管理人员签收。若建设单位拒绝签收,则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或者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单位建议选择中国邮政。

(5)签收单上需要能够反映出结算总造价,签收单上需要能够反映出该结算编制文件的总造价,或者在签收簿上写明总造价,具体的签收单可以参考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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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核期限届满后,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发出相应函件 当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届满后,施工企业需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结算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说明,但是需要注意不能在函件中出现催促发包方尽快审核的说明或者表述等。

函件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表述: 我公司所承接的××项目于××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并于××年××月××日把竣工结算文件送交贵公司,现已超过××天,贵公司至今未审核结束。故今再次函告贵公司,请贵公司在接函后××日内给予答复,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贵公司承担。

作为建设单位,收到类似函件后如果放任不管,就会存在施工企业主张以报送结算价为准而要求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的巨大风险。建设单位收到函件后,在函件载明的日期内,明确进行回复,如认为报送结算资料高估冒算,相关依据资料不足,不能以报送的送审价为准,并请施工企业在多久内派人在何地进行核对相应工程量和结算价。

(7)审核期限届满后,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发出确认函件后再发送催款函件,审核期限届满后,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发出确认函件后,如果发包方没有任何回复,再次发送催款函,进一步完善相关资料锁定整个证据链。具体的催款函内容可以表述如下:

××单位:

        ××年××月××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建××工程的合同。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竣工后,我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内,向贵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工程总造价为××元。合同约定审核期限为××,至今贵公司已超过审核期限,而未予答复。根据合同约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的有关规定,本工程的造价应以我公司送审的××元为准。

    贵公司至今支付我公司工程款××元,根据合同第××款的约定,贵公司至今尚欠我公司工程款××元,请接函后于七日内支付。

                                                            ××单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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