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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5篇】施工合同词语位置摆放不对能导致工程结算造价的巨大差异

4个月前 (07-06)经验分享

根据正常的语法语序,一般的语句相关成分的组成顺序是主语+介词+谓语+定语+宾语,比如: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日在重庆签订了A大楼的施工补充合同。

假如我们更换该语句相关词语的位置,则该语句突出强调的效果截然不同。

如果需要突出时间,则可以把时间介词放到前面:xx年xx月××日,甲、乙双方在重庆签订了A大楼的施工补充合同。

如果需要突出地点,则可以把地点介词放到前面:于重庆,甲、乙双方在xx年x×月×x日签订了A大楼的施工补充合同。

如果需要突出结果,则可以把宾语放到前面:A大楼的施工补充合同系甲、乙双方于×x年x×月××日在重庆签订。

语句中相关词语位置摆放位置不一样,则语句强调和造成的效果是不一样的;从造价商务的角度,词语位置摆放得不一样,还可能导致对语句的理解就完全不一样,尤其是施工合同中关于结算计价条款相关的约定,词语位置摆放得不对甚至可能导致工程结算造价的巨大差异。

案例:结算方式中关于甲供材的约定

某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招标方式为定额计价,投标人直接确定定额下浮比例即可。其中钢筋和商品混凝土为甲供材料,招标文件中关于该项目结算的方式约定如下:最终结算工程款=[业主最终审定结算值×(1-下浮比例)]-甲供材料-其他应扣减的费用

◆商务解读

甲供材料根据字面意思理解就是甲方提供的材料供施工方进行施工和安装。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会事先进行约定,一般是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大宗材料采取甲供的方式。甲供材料由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签订采购合同自行购买,甲供材料进场时由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共同取样验收,质量合格的甲供材料方能用于工程项目上。

一般在实践中,施工企业根据设计施工图计算出相应的实际工程量,并按照定额或者合同约定,考虑一定合理的损耗量作为甲供材料的材料计划工程量提供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材料计划进行采购并提供到项目现场,施工企业进行现场领用。施工完毕后,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针对甲供材料一般需要进行结算,即实际领用多少工程量,根据合同约定和图纸计算的理论工程量是多少,如果实际领用量超出理论工程量,施工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超额使用量的违约责任;如果实际领用量少于理论量,相当于施工企业为建设单位进行了甲供材结余,针对结余的金额,双方一般会约定一个利益分配的比例。根据定额计价的计算方式,定额基价里面有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其他的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规费、利润等往往是根据人材机费用按照一定的费率计算得出。因此定额计价一般是先按照定额程序本身计算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并调整相应价差,形成相应工程造价之后,再把建设单位提供的甲供材料的金额从工程造价中扣除来进行处理。由于甲供材料为建设单位进行购买,施工企业没有参与,因此根据行业习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甲供材料是不参与结算造价下浮的。假定该项目完全按照定额计算的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含甲供材料),合同约定下浮比例为5%,其中甲供材料部分金额为400万元,根据正常行业习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最终工程结算款应该是((1000-400)× ( 1-5%)=570(万元)。根据本施工合同约定,则工程结算款为:1000x ( 1-5%) - 400=550(万元),工程结算款相差20万元。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问题呢?因为在我们平常的思维中,既然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提供的,那么我们先计算造价下浮,最终再把甲方提供的甲供材料扣除出来即可。但是我们没有考虑工程造价的具体计算方式和行业要求,甲供材料是不参与造价下浮的,所以计算时甲供材料设置的位置不一样,最终计算出来的结果就存在差异。

上述案例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明显的词语位置摆放不对导致的失误,如果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没有发现该问题并提出投标答疑,则在该项目实际施工完毕结算办理时,施工企业就很难处理,往往是只有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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