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2篇】建筑工程中甲供材(甲方提供的材料)的各种操作方式和税务处理
文章详细阐述了建筑工程中甲供材操作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包括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管理和竣工结算等阶段。强调了在增值税制度下,甲供材应当在税后退还,并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财务处理,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和责任归属问题。同时,文章对甲供材操作中的一些难点进行了解析,并强调了正确处理甲供材发票的重要性。核心观点是,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责任的明晰,甲供材的操作必须遵守相应的财务和法律规程。
甲供材的操作方式按排列组合划分有多种形式,以下各步骤的操作前提是甲供材料计人承包方合同总价,营业税体制下甲供材必须计人总造价,现在是增值税体制虽然甲供材金额可以在税前退出,但本人还是建议在税后退还甲供材费用,没有这个前提以下所有操作都不存在。
1)甲供材料并负责安装(成品甲供):
①招标投标阶段:此类材料投标时不要去套定额,因为甲供材料在招标文件中是有明确的单价,套定额很难凑到招标文件里的材料单价,因此直接在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里输入材料单价最省时省力(这样操作甲供材不计取其他费用,只计取税金 ),如甲供外窗800元/m2厂家负责安装,就如同家里买一台电器、买一套家具搬进来就可以用,不需要乙方再添加其他安装费用。
②竣工结算阶段:此类材料竣工结算时先冲减专业工程暂估价里的甲供外窗投标金额,再按发包方提供信息,按甲供材料实际单价x实际数量x(1+税率)作为结算金额(甲供材也会出现材料价差),竣工结算后只需要按竣工结算金额-清单结算数量x甲供材实际单价x(1-协商采购保管率)计算(或者收取以收取总包管理费形式也可以)。
结算例题:招标文件规定:甲供外窗800元/m2厂家负责安装,数量1000m²,结算单价850元/m²,其他同招标文件,税率10%。
公式①,冲减甲供材:-1000x800x(1+10%)=-880000元
公式②,结算实际甲供材:1000x850x(1+10%)=935000元
公式③,不考虑其他结算因素,实际甲供材结算金额:880000(合同金额)-880000(结算冲减)+1000x850x(1+10%)=935000元
公式④,税后退还甲供材公式:935000x(1-保管费率)或935000x(1-总包管费率)
2)甲供材料乙方安装:这是甲供材的最主要形式,还是分四个阶段考虑:
①招标投标阶段:如果招标方决定某些材料甲供,在招标文件中一定会给出甲供材的单价,投标方在填报投标文件时,甲供材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单价填报,这种探作类似于暂估价材料,只是暂估价材料填报后在软件人、材、机表中是打钩,甲供材料在人、材、机表中填完全甲供,甲供材料与暂估价材料在投标文件中不能填报错单价,“2013清单规范”列了许多条款,就是没有说明投标报价时甲供材料与暂估价材料如果投标方填报错误如何处理。
②合同签订阶段:甲供材料在合同签订阶段最主要的一项工作是确认损耗率,发包方为了省事且将来竣工结算时有依据可查,往往喜欢用定额损耗来做约定,在精装修标准精益求精的今天,定额损耗已经远远不够应对材料损耗,如果是灯具、洁具这种以“个”“套”为单位的材料还可以执行定额,如果是厨卫铺瓷砖且要求墙地对缝,铺瓷砖损耗率一般会达到20%左右,原来定额中的2%~3%损耗率是远远不够损耗需要的。
③项目管理阶段:甲供材在项目管理阶段发包方是比较紧张的,如果甲供材料期,将来工期的官司是打不清的;承包方在此阶段,要做的就是记清领用甲供材的数量,将来竣工结算时能清楚地对账。
④竣工结算阶段:甲供材竣工结算阶段分为三道工序:第一道程序是对账,甲乙双方通过对账,澄清承包方的甲供材料实际领用量:第二道程序是甲供材料单价调整,这个过程同暂估价材料、甲指乙供材料、认质认价材料步骤和操作方式相同,只是甲供材不用多方确认材料单价,只需要发包方给个单价金额,承包方结算时调整材料价差就可以。价差=甲供材料领用量x(确认甲供材新单价-甲供材合同单价)x(1+税率);第三个程序是甲供材退款,这个程序许多人说不清楚,搞不明白,在此以公式为准:
甲供材退款金额=甲供材料领用量x甲供材竣工确认单价x(1-双方协商采保费率如果甲乙双方事先没有协商采保费率,可以按1%计算(这是惯用比例)。这个程序操作时间也是一大问题点,许多人搞不清楚竣工时甲供材退款金额应该在什么时间完成,在此明确一下退款程序:竣工结算金额-甲供材退款金额。这个公式明确了甲供材退款时间应该在甲乙双方竣工结算确认之后进入甲供材退款程序,这与之前甲供材的名词定义完全相符:“承包方委托发包方购买材料,之后将钱款金额留下应该留取的比例后,实数归还给发包方。”之间不存在一分钱对不上的账,说明这种方式操作方法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为什么说甲供材在增值税体制下可以税前退还,而营业税体制下必须在税后退还?如果甲方是一般纳税人,甲供材在税后退还,100万元甲供材相当于计取了11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甲方看似多交了11万元的税金,实际不如说甲方用11万元购买了乙方进项税额发票,如果税前退还了100万元甲供材金额(忽略采保费),11万元进项税额发票甲方也无法取得,对于甲方来说,甲供材税前还是税后退还,税金是相同的,不存在重复交税问题。之所以建议税后退还,从法理上讲,有一个责任问题,税后退有以下意义:
第一,操作程序可以与甲供材概念相吻合;
第二,法理上对乙方的责任更加明确,乙方对甲供材承担的责任可以从财务账面上清晰可见。
下面针对甲供材在操作时遇到的难点解释一下,
(1)招标投标阶段甲供材应不应该取费问题: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甲供材如何取费,甲供材取费同其他材料取费比例是一样的操作方式,即便是明确了不让取费营业税制下税金也一定要计取,因为这是国法,招标文件再大也大不过法律。
(2)甲供材单价调整的问题:甲供材单价调整在竣工结算的方法与其他材料相同,但也存在不同之处,其他材料的单价确认需要在项目管理甚至合同签订阶段就已经开始白热化争执,但甲供材单价显得平静许多,承包方不用为甲供材料单价考虑更多,发包方在竣工结算时规定多少就按多少去调整,不用多说一句多余的话。
(3)甲供材数量确认的问题:甲供材竣工确认数量应该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领用数量为准,而不是什么清单量、定额量。
(4)甲供材退款税金如何处理:从竣工结算阶段的两个公式来看,甲供材退款与税金没有任何联系,所以说甲供材退款不关税金的事,这与甲供材名词又完全符合,发包方没有为购买材料多交一分钱税金,承包方退款时也不用多退发包方一分钱税款。
(5)甲供材发票原版由谁留存:这个问题没多少人做过分析,但搞明白这个问题,以上问题就迎刃而解。甲供材发票原版营业税体制下由承包方留存,解释如下:①承包方要上交工程各项税费,没有材料发票无法抵扣成本。
②发包方购买材料,承包方已经将购货款退还给发包方,发包方留存材料发票没有意义。
③从名词解释上看:承包方委托发包方购买材料,发包方完成采购任务拿发票向承包方交账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税后退还甲供材这种操作正好满足概念上的条款:结算后用工程款抵扣甲供材。
再回到现在增值税体制下,分析甲供材发票的去留问题:
①根据增值税“三统一”的原则,谁签合同,谁支付(或接收)货款,谁开具(或保留)增值税发票,合同、资金、发票是统一的,在营业税体制下,发包方把发票直接交给承包方抵账是实现不了的(因为发票上开具的是发包方的公司名称)。
②发包方取得的发票无法到达乙方,但材料却要经过乙方,这就要用到一个新的概念:最终消费者。甲供材的最终消费者是发包方,因为是最终消费者,甲方购买材料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化为成本,而不能再次被抵扣,招标文件里的甲供材单价应该是含税价,说到此有人会不解地问,投标方在组价时,还要不要对甲供材单价除税?答案是不需要除税,甲供材招标文件单价对投标方而言就是除税单价。
③有些人会继续追问,现在甲供材都不用计入工程总造价了,并且还出具了相关部门的文件。甲供材不计人工程总造价实际对甲方并不是一件幸事,原因是责任问题。
我们知道,工程项目从图纸变成实物的过程,就是建筑材料与施工工艺的物理转化过程,人为将建筑材料与施工工艺割裂,将来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特别是出现后者,没有哪一方能为此负得起责任,为了推卸责任,必然是相互扯皮,工程项目历经数载风雨,出现事故分析原因时,到底是材料的问题,还是施工工艺的问题?很可能就出现一个无头官司,最后各打五十大板。
最后解释一下财税〔2016〕36号文中的清包工条款,本人分析这一条款的对象财税〔2016〕36号文这段条款所指的甲供材并不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甲供材(也就是概念中的甲供材),而是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材料供应模式,因为总包方在工程项目施工中永远是承担主要责任,不存在总包方提供材料后,与分包方施工工艺之间有什么说不清的责任问题,总包方与分包方本来就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责、权、利本身就非常明确。而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平等的关系,工程项目出了问题,发包方做了本身不应该自己做的事情,承包方当然不必为发包方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甲供材之所以在造价行业执行的如此混乱,是造价行业本身没有一个正确的甲供材定性说明,许多人存在概念性误差,会操作的人也没有系统地整理过甲供材的全部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