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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篇】建设工程造价暂估价材料的认质认价过程的策略及注意事项

3个月前 (09-18)经验分享

暂估价材料在工程施工中使用非常普遍,因为其操作起来灵活,在工程中往往能起到润滑剂作用。

先看一下暂估价的定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定义的前半句话没有疑义,后半句指的是专业工程暂估价,但暂估价材料与专业工程暂估价操作方法、工作性质完全不同,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这里讨论的是暂估价材料,以后再说专业工程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对于承包方可以说优势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材料价格不存在风险:因为暂估价最终结算需要调整单价,所以,承包方不用担心材料涨价带来的利润损失。

(2)投标时不用耗费时间询价:投标时确定材料单价会占用投标方很多资源,投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不用材料询价可以节省出许多精力做其他事情。

(3)便于项目管理阶段承包方的二次经营活动:现工程投标一般是低价中标,清标过程中,接二连三地让利谈判对承包方的利润打压是巨大的。为了弥补投标损失,在施工阶段也就是项目管理阶段,承包方会使出浑身解数来进行二次经营,暂估价料就是二次经营的主要课题之一。说暂估价材料是润滑剂,就是此阶段承发包双方可以讨价还价,利用暂估价材料大做文章,进行二次经营活动。

对发包方用暂估价材料方法也有一定优势:

(1)在设计方案材料暂时不能确定时,可以顺利组织招标投标工作,不会因为设计方案不完美而耽误工期。

(2)发包方个人可以在暂估价材料认价过程中为个人创收提供操作空间。暂估价材料在操作中也有其弊端:

(1)投资成本不容易控制,因为暂估价材料的风险完全在发包方。因为材料涨价或材料档次升级导致投资成本增加的工程案例非常多。

(2)项目管理阶段认价之路非常漫长、艰难。

以下是“2013清单规范”对暂估价材料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认价的操作流程的约定,第9.8.1~9.8.4条是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第9.8.5条是在竣工结算阶段实施的。

9.8 暂估价

9.8.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8.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 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后价格。

9.8.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管理机构的监督。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9.8.5 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清单规范第9.8.1、9.8.2条是针对暂估价材料而言的,第9.8.3、9.8.4条是针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约定。在此只讨论第9.8.1、9.8.2条的操作流程,总结规范得出结论。

(1)规范中的操作流程概念不明确,从字面条款可以看出,第9.8.1~9.8.4条款中前半段说的是认价流程,后半段说的是结算流程,第9.8.5条已经概括了暂估价材料应该如何结算,第9.8.1~9.8.4条款中的后半段话略重复。

(2)规范对暂估价材料如何操作虽然用了很长的篇幅,但并没有说到问题的关键,暂估价材料的实质思想就是“认价”,暂估价材料认价的过程就是为工程竣工结算拉开的序幕。承包方认不好价容易赔钱,发包方认不好价容易成本失控,双方如何通过认价,打造暂估价材料润滑剂的效果是承发包双方要认真沟通的问题。规范中强调的是暂估价材料要通过招标或不招标确定价格,其实这只是形式上的文章,暂估价材料既然在合同中约定了,承发包双方都不会掉以轻心,各自的询价工作一定会紧钱密鼓地开展,最后是走一个招标流程还是实施议标定价意义都是一样,最后需要确立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材料单价。实际施工中一般是两种形式确立。

①发包方先确认材料,出具一个材料单价由承包方确认。

②)承包方推荐材料和相应的材料单价,由发包方确认。

③可以进行公开招标,承、发包方为评标人,材料供应商为投标方。

清单规范第9.8.5条有较强指导意义。

前面说过,暂估价材料认价过程漫长而艰难,不管认价程序选择以上①~③项种形式,过程都少不了关键的口水战程序。下面介绍几个战术程序环节:

①暂估价材料确认时间:是在材料进场之前。承包方如果将材料运进场再找发包方确认单价,永远也卖不出好价钱了,

②暂估价材料确认的价格组成:前面点到为止地提过材料的价格望成内容,在估价材料认价过程中,材料单价组成一个环节也不能失误。

a.首先强调税金(营业税体制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估价材料是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购买材料时要获得材料发票才算完整交易,供应商开发票是要交增值税的,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供应商报价时为了好听、有竟争力,故意报个不含税的作格,如果供应商在承发包方面前报出材料单价100元/个,没有说明不开发票,发包方有可能以100元/个为基数与承包方确定材料单价,购买时承包方提出要开材料发票告知需要加6%~17%的税,如果承包方忽略了税金因素,将来购买材料不能取得发票,给财务工作增添麻烦,在这里顺便说明,营业税体制下工程中计取的税金与材料开发票所交的税金不是一个税种,材料开的是增值税发票,建筑工程开的是营业税发票,之间没有重复交税的问题:增值税体制下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以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所以材料进项税也构成小规模纳税人材料的成本。

b.第二是检测费:供应商为保证材料质量,都会给材料贴上合格证标签,贴这个标签相对应花费的检测费用供应商会计入材料单价中,但工程施工中,监理过程文件中明确要对建筑材料做复试检测,这部分费用是由承包方负担,在暂估价材料认价中,这部分费用要摊销进材料单价中,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检测费争议,这项费用不能忽略。

c.第三是材料损耗:在精装修工程中,材料损耗越来越成为价格的焦点话题合同中一般以定额损耗为标准,但20世纪70年代的工艺做法已经不适应现在材料的装修精度要求,装修损耗成倍增加,如墙地砖损耗已经达到定额损耗的10~15倍,这样的损耗率让承包方是无法承受的。应该在材料单价中消化掉这些损耗费用,计价时-定要用材料单价x(1+实际损耗率)。

d.材料加工费:供应商所报的材料单价不会包括材料加工费,如瓷砖报价是针对600mmx600mm规格的瓷砖报价,如果现场使用是300mmx600mm规格的,就要求供应商在每块瓷砖上切割一刀,这一刀的加工费用要摊销在0.36m?的瓷砖单价之内。

e.采购保管费:暂估价材料采购保管费是要计取的。

f.其他费:如措施费,如果采购了10000m地砖,由于施工现场不能进车,只能从200m外用手推车倒运,二次搬运费用定要计入材料单价中,双方最好不要办理此治商,在竣工结算中会遇到许多节外生枝的问题,复杂的事情简单办,把几元钱的材料二次搬运费用直接计入到材料单价中,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不存在什么错误。相反一味生搬硬套文件,遇到此类情况承包方想办理洽商,说明承包方一定是郑人买履:发包方想办理洽商,说明发包方是在刻舟求剑。

暂估认材料认价的学问还有许多,在此不一一解释了,总之还是前面所讲,暂估价材料用好了是润滑剂,可以解决许多棘手的问题,只有在实践中多加运用才能悟出其中的深刻道理。

(3)暂估价材料在竣工结算中的操作:

暂估价材料在竣工结算阶段单价调整操作程序与甲供材公式相似,但不相同,主要有两点不同:

①甲供材单价调整不是竣工结算必须经历的程序,甲供材单价就算调整也不用办理承发包双方的认价手续,而暂估价材料单价调整必须在竣工结算文件中体现,即暂估价材料确认单价与招标文件暂估单价相同,也应该在项目管理阶段承发包双方办理完暂估价材料认价手续,在竣工结算文件中体现出单价差0元的调整记录。

②甲供材竣工结算材料数量以实际领用量为基数,用不着通过审计,承发包双方可以直接按领用材料台账确认即可:而暂估价材料是以竣工结算材料数量为基数,之间要经过多次审计才可以认定,这个竣工结算材料数量比较特殊,是暂估价材料需要说明的又一个重点。竣工结算材料数量不是清单工程量,也不是定额工程量,而是组成清单项目的材料含量x(1+合同损耗率),如顶棚工程,清单工程量是100m’,组价时考虑到立板等展开面积为120m',这120m'就是组成100m清单项目的材料含量,但展开面积虽然是120m,不等于买120m的石膏板就可以完成此项清单工作,施工中由于各种因素造成的材料损耗,实际石膏板用量=120m'石膏板清单材料含量x(1+损耗系数),损耗系数不管是运用政府发布的指导性定额含量还是企业自有的内部定额消耗量,投标方报价时一定要加以考虑,否则定额单价或清单综合单价也组不出来。结算时,损耗的材料要同样参与价格调整,损耗系数不能再变动,竣工结算计算材料数量时只能用合同损耗率。得出材料数量=组成清单项目的材料含量x(1+合同损耗率 )。

说完暂估价材料竣工调整单价,有人会问,前讲说过的甲方认质认价材料把原合同的30元/m?的地砖换成了300元’的地砖是属于材料变更,暂估价材料在认价操作中同样会出现把原合同内的30元/m’的地砖换成了300元/m’的地砖情况,这种情况怎么就算材料调整单价而不是属于材料变更呢?回答这个问题还是要站到法律高度,要不总是有人较真问笔者依据在哪。

先说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甲方认质认价材料单价在投标时由投标方报价(属于约),招标方确认(属于承诺 ),在签合同前已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程序,合同程序是没有疑义的,关键问题是出在实物与文字的对应关系上。如果合同签订前,承发包双方确认了30元/?地砖实物,之后发包方认质程序,也只是确认批量进场的地砖与然合同前确认的30元/m地砖样品质量是否一致,而不应该去认300元/的地砖质量正因为在合同签订前缺少了实物样品确认的程序,才导致项目管理阶段出现了甲认质认价材料的操作方式,发包方提出用300元/m’的地砖,实际是对招标投标阶段投标方用30元/m’地砖承诺的否定。用300元/m’的地砖实际上是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邀请,承包方提出500元?又是一轮新的要约,最终审计确认480元/m是对新要约的承诺,这一过程实质就是在办理材料变更。

再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材料单价是招标方规定的,应该定义为要约,投标方在投标文件里计取招标方规定的暂估价材料单价是属于承诺,这就是为什么笔者说的对投标方更改暂估价材料单价行为要给予严惩的理由,因为要约要对应承诺才能生效,要约要对应新的要约承诺方就变换了位置。暂估价材料认价实际是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了新的要约,承包方进行最终承诺的过程。

经过这番分析看出了问题所在,甲方认质认价材料是发包方否定了自身承诺而向承包方发出新的要约:暂估价材料是发包方否定了对方的承诺而发出了新的要约。理论上比较难以解释,举例说明一目了然。乙对甲说:“明天你请我吃饭。”甲回复同意,之后乙发现第二天有事,便对甲说:“明天饭局取消,改后天是否可以。”甲回复同意,这就是暂估价材料的操作过程:再看下一个饭局,甲对乙说:“明天我请你吃饭。”乙回复同意,之后乙发现第二天有事,便对甲说:“明天饭局取消,改后天是否可以。”甲回复同意,两个饭局形式相同,内容相似,但仔细看发现,第一个饭局Z是发起人,乙是更改人,甲始终是承诺人:第二个饭局甲是发起人,乙是更改人,乙否定了自己答应过的事情,这就类似于甲方认质认价材料操作。

说到此,暂估价材料的重点基本已经澄清,有些细节问题再举例说明一下:

(1)暂估价材料是否参与取费?这个与甲供材料一样,招标文件没有明确不让取费就可以参与取费。

(2)投标时暂估价材料没按招标文件规定单价计入组价文件,结算时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先提出个假设,如果暂估价材料比招标文件规定的单价高而计入组价文件,100%是投标方的操作失误,性质可以归结于粗心;如果暂估价材料比招标文件规定的单价低而计入组价文件,99%是投标方有意行为,是公然对招标方要约发出的新的要约而不是应该回复的承诺;如果清标时发现此问题,应该将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如果因招标方失误将暂估价填报错误的投标方定为中标方,结算时应该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即:如果投标文件暂估价单价填报比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材料单价高,竣工调价时按投标文件暂估价单价执行;如果投标文件暂估价单价填报比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材料单价低,竣工调价时按招标文件暂估价单价执行调整。“2013清单规范对暂估价材料纠错的约定却只字未提,有待改进。暂估价材料没按招标文件规定单价计入组价文件与甲供材没按招标文件规定单价计入组价文件性质不太一样,甲供材没按招标文件规定单价计入组价文件,竣工结算时不用多解释,直接用甲供材领用数量x甲供材最终确认单价就可以,不用规定高孰低原则,投标方敢在投标文件中将甲供材单价调低,实质是承诺让利行为,不像暂估价材料是提出新的要约,让利行为在许多环节都可以进行,何必在甲供材单价上做文章,甲供材投标时修改单价是没有意义的。

(3)带有暂估价材料的清单项目,结算时出现工程量的变化如何处理?前面对暂估价材料结算数量已经做了定义,结算数量=组成清单项目的材料含量x(1+合同损耗率),不管带有暂估价材料的清单项目数量如何增减,最终都要确认竣工结算材料数量,会算清单量,会算定额量,也就只是掌握了六七成算量的技能,需好好把暂估价材料竣工结算量算清楚。

(4)暂估价材料在增值税体制下认的价包不包括进项税,一般纳税人计价,普通材料是以除税价计价,暂估价材料招标文件给出的单价视为除税价,投标时不用再进行除税处理,认价时同样认除税价,确认价格中不用包含税金:小规模纳税人合同中,暂估价材料认价要按含税价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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