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34】《司法解释》第2条中的“参照”怎么解释?为什么不规定为“依照”?
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合同效力认定与价款结算常是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无效施工合同在工程验收合格时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为何此处选用“参照”而非强制性的“依照”?这一措辞背后蕴含着深刻的立法智慧与司法平衡。 本文深入剖析该条款的立法意图与实践考量,阐明“参照”并非机械适用合同条款,而是赋予法官在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之间进行裁量的空间。当合同因违法而无效,若工程合格仍按约定支付,既保障了承包人基本劳动成果,也避免了因合同无效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文章通过厘清“参照”与“依照”的法律逻辑,揭示其如何灵活协调工程质量优先原则与制裁无效合同行为的双重目标,同时回应了与收缴非法所得条款的表面冲突问题,为工程法律实务提供了清晰而富有层次的指引。
本文针对《司法解释》第2条中“参照”一词的含义展开探讨,通过分析其在工程法律实务中的适用逻辑,揭示立法采用“参照”而非“依照”的深层考量。文章结合司法实践与合同效力认定,为工程从业人员理解条款精神、把握裁判尺度提供了清晰参考。

问:请问《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第4条又规定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它们是否矛盾?第2条的“参照”怎么解释,为什么不规定为“依照”?是否包含着要把“非法所得”除外?
答:《司法解释》的第2条与第4条并不矛盾,理由是第4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所谓非法所得就是说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收入,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一般认定总承包方没有实施对工程的管理,而仅仅是依靠转包合同而获得的管理费等非法所得。也就是说,在合同确认无效后,经检验竣工合格的,实际可以请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其中超出承包人实际造价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应该予以收缴。
至于,为什么用“参照”,而不用“依照”,我是这样理解的,因为发生这种情况是合同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如何来依照,因为《司法解释》说的合同无效,是整个合同无效,并不是合同部分无效而有些条款有效,所以,对于无效合同我们只能用“参照”,而不能用“依照”。
文章要点
- 司法解释第2条“参照”怎么理解?3个关键点解析
- 为何不“依照”?揭秘立法意图与公平考量
- 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教程: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实操
- “参照”原则下的风险防范:从条文到实践的4步指南
常见问题
- 司法解释第2条中的“参照”具体是什么意思?
- 《司法解释》第2条与第4条关于没收非法所得的规定是否矛盾?
- 在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中,如何正确适用“参照合同约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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