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339】如果现场的签证只有监理的签字、盖章,而没有建设单位的签字、盖章,则该签证是否可作为结算的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有监理审核签字
在工程结算中,现场签证的确认常引发争议。本文针对“仅有监理签字盖章的签证是否具备结算效力”这一常见实务问题展开分析,同时探讨了经监理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方案的法律地位。文章指出,签证的法律效力首先取决于施工合同的具体约定,若合同中明确授权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则监理签章的签证通常可作为结算依据;反之,若合同未予授权,此类签证可能面临建设单位的异议。对于施工方案审核后建设单位拒绝认可费用增加的情况,文章提示需审视监理权限范围及合同条款,并建议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方式固化确认流程。全文结合法律规范与工程实践,为项目各方厘清了签证确认的权责边界,提供了防范纠纷的务实参考,有助于工程管理人员在法律框架内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问:如果现场的签证只有监理的签字、盖章,而没有建设单位的签字、盖章,则该签证是否可作为结算的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有监理审核签字,但建设单位却对增加的费用不给予办理签证和认可,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涉及现场签证的效力问题,签证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设计变更、工程量或工期等问题签署的文件,因此现场签证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以约定的方式确认。针对具体案件,现在签证的效力要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具体约定,通常来说,现场签证除了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还应有建设单位的签字或者建设单位授权代表的签字。如果没有建设单位的签字,只有监理单位的签字,就要看建设单位是否授权给监理单位,即建设单位是否授权给监理单位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即可生效。在建设工程实务中,监理单位的职权一般在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已经约定,一般是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的控制,由于现场签证经常涉及工程价款及工期的调整,一般会约定需要经过建设单位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才可以生效的。因此,如果监理单位没有获得特别授权的话,现场签证只有监理的签字、盖章,而没有建设单位的签字、盖章,则该签证、变更不能直接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是如果该签证涉及的事项确实发生,且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提出索赔。签证和索赔总是联系在一起的,但两者是有差别的。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有关签证和索赔是规定在《司法解释》的第19条,第19条这样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简单说就是当事人有争议的看签证,不能提供签证文件来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来确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文章要点
- H2标题1:监理签字盖章的签证,能否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 H2标题2: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审核后,建设单位不认费用怎么办?
- H3标题3:3个关键点,防范工程签证与文件确认的法律纠纷
- H4标题4:工程法律纠纷处理实务:明确权责与证据保全
常见问题
- 问题1:只有监理签字盖章的现场签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答案1:不一定。其效力取决于建设单位是否对监理有此授权。通常,涉及费用和工期变更的签证需建设单位明确同意。若监理无特别授权,仅有其签章的签证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 问题2: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审核签字后,增加的费用建设单位不认可如何处理?
- 答案2:监理审核主要针对技术可行性,通常不直接代表建设单位认可费用。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就费用变更事项单独办理签证,并获取建设单位的书面确认,否则可能无法获得追加付款。
- 问题3:如何处理因工程签证和文件确认引发的法律纠纷?
- 答案3:首先核查施工合同与监理合同中关于授权范围的条款;其次,收集已发生变更的客观证据(如影像、记录);最后,可依据合同约定协商、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核心在于证明变更事实与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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