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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模式下综合单价风险确定的关键策略与实践解析

1天前造价风云

自2003年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来,工程造价管理逐步从定额计价转向市场化、动态化的管理模式。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颁布,进一步强化了对施工全过程的指导性。然而,在清单计价模式下,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的界定与分担仍是行业内的核心难点。尤其在当前建筑市场过度竞争的环境下,发承包双方对风险分担的模糊约定常导致结算争议。本文结合理论与典型案例,系统解析综合单价中风险确定的关键策略,为工程实践提供参考。


一、综合单价风险确定的必要性

综合单价是清单计价的核心,包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其风险确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合同法的本质要求: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为承揽合同,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但实践中包工包料模式使承包人承担了采购风险。明确风险分担是合同公平性的基础。

市场风险共担原则:成熟的建设市场需实现风险合理分摊。技术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由承包人完全承担,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由双方有限共担,政策风险则由发包人承担。

规避争议的实践需求:若风险范围未明确,承包人可能通过低价中标后以风险超限为由索赔,而发包人则可能因过度转嫁风险面临法律纠纷。


二、可调价材料范围的科学界定

材料费占工程造价的比重较大,明确可调价材料范围是风险管理的首要任务。具体方法包括:

ABC分类法:筛选单种材料造价占比超过专业工程总造价1%的材料(如钢材、水泥),列为可调价材料。次要材料(如五金配件)因影响小,可固定单价。

动态分析结合历史数据:结合材料价格波动规律,优先选择市场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大的材料纳入可调范围。
案例应用:某市政工程通过ABC分类法锁定钢材为可调价材料,约定其价格波动超过5%时启动调整机制,有效规避了因钢价暴涨引发的结算纠纷。


三、风险幅度的差异化设置

风险幅度需根据材料特性差异化设定,并明确调整规则:

分类设定风险阈值:

关键材料(如钢材、水泥):风险幅度3%以内由承包人承担,超出部分发包人补偿。

一般材料(如砂石):风险幅度可放宽至5%。

调整方式的选择:

分阶段调整:按施工期加权平均价计算超限部分,实时调整。

整体调整:竣工后统一核算,适用于工期短、材料使用集中的项目。


四、基准单价的确定与争议防范

基准单价是风险调整的参照依据,其确定需兼顾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信息价与投标价结合:

涨价时,以信息价和投标价中的较高者为基准,保护承包人权益;

跌价时,以较低者为基准,避免发包人损失。

明确基准来源:招标文件中需约定基准价是否采用投标价或信息价,并附材料签批流程,防止结算时扯皮。


五、甲供材料消耗量的合同约定

甲供材的消耗量直接影响结算价款,需通过以下方式明确:

招标阶段要求明细:投标人需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单独列明甲供材消耗量,避免笼统报价。

争议解决机制:若双方对消耗量有争议,按计价定额同类项目标准执行(依据GB50500—2013第3.2.4条)。
典型案例2-1:某市政工程因甲供钢材消耗量计算差异引发400万元争议。最终裁决以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消耗量为准,核减200万元,而非发包人主张的400万元。该案例凸显了合同明确性的重要性。


六、综合单价分析表的合同地位与风险管控

综合单价分析表是风险调整的基础数据,其合同地位需在招标阶段明确:

作为合同组成部分:若分析表被纳入合同文件,则其人工、材料消耗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清标环节的评审:发包人需在评标时核查分析表的合理性,避免承包人通过调整消耗量转嫁风险(如案例2-2中人工费“放大效应”)。

风险自担原则:承包人对套用定额错误或漏报导致的低价风险自行承担,不得事后索赔。


结论与建议

对发包人:招标文件需清晰界定风险范围、调整规则及基准价来源,并严格评审综合单价分析表。

对承包人:投标时应科学测算风险,避免盲目低价竞争,同时充分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身权益。

行业层面:建议完善配套规范,强化对风险分担机制的指导,推动建设市场向公平、透明方向发展。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风险确定既是技术问题,更是管理艺术。唯有通过合同精细化、数据透明化及风险共担理念的落地,才能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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