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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91)建设工程因质量缺陷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发包人能否追偿全部损失?

5个月前 (06-01)工程法律

——上海WLL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NN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以下情况发包人的追偿受到限制:如果发包人有过错,其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如果发包人没有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其应当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3日,上海WLL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LL公司)与上海NN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N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NN公司为WLL公司承建厂房。

2004年5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并交付WLL公司使用。

2007年7月1日,WLL公司与上海宝阁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G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BG公司租赁使用该厂房及办公楼,租赁期限为8年,月租金为15,000元。

2008年2月2日凌晨,该厂房因上海地区普降大雪而突然坍塌,屋顶及南、西、北承重墙体全部坍塌,东承重墙体未坍塌,造成厂房内设备等财产损失。

2008年2月19日,WLL公司请南汇区公证处对坍塌现场情况进行公证。公证处出具了(2008)沪汇证字第1741号公证书,载明:坐落于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下沙新街200弄89号B区的厂房坍塌,遭压的物品有一台印花转盘机、一辆铲车、一辆沪CA1862小客车等。

2008年2月29日,WLL公司委托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坍塌厂房进行质量检测,该检测站出具了沪房鉴(001)证字第2008-1068号检测报告。经检测,房屋建筑面积约为983平方米。检测意见为:本次房屋坍塌系房屋未经正规设计与施工质量所造成,非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该房屋应立即全部拆除,并建议重建时进行正规设计和规范施工。

WLL公司与NN公司对房屋坍塌责任产生分歧而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WLL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由NN公司赔偿重新建造厂房的费用480,000元;2.NN公司赔偿WLL公司已支付给承租人的各项损失539,000元;3.赔偿WLL公司印花转盘机损失89,600元;4.赔偿WLL公司东南小客车损失35,858元;5.赔偿WLL公司清场费10,000元;6.赔偿WLL公司由此产生的房屋质量检测费20,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5,000元、诉讼费15,354元。

一审过程中,WLL公司提供了一份其于2008年4月5日与BG公司达成的《关于车间坍塌后索赔协议》,该协议载明:1.WLL公司免去BG公司房屋租赁费6个月(自2008年2月2日至8月2日),计租金90,000元;2.WLL公司承担BG公司6个月工人基本工资,12人,1,200元每人,计86,400元;3.延误订单造成停产半年一次性补偿150,000元;4.压坏的设备、模具一次性赔偿127,600元;5.压坏的成品和半成品一次性赔偿85,000元。合计为539,000元。WLL公司要求NN公司赔偿上述款项。

根据NN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宏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WLL公司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坍塌前厂房价值为319,200元、屋顶坍塌前价值为41,160元、屋顶废铁处理价值为13,800元、印花转盘机价值为53,760元。因评估公司在现场未见压坏的设备、模具、成品、半成品,WLL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该部分财产损失未作评估。

一审法院认为:一、WLL公司与NN公司所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法有效。二、NN公司所建厂房坍塌导致WLL公司厂房、设备及承租人的相应损失是事实,酌情认定WLL公司的损失为591,502元。三、如何确定WLL公司与NN公司双方在本案中过错责任。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工程,因此,承包人对其所建设的工程承担质量担保义务。本案中,NN公司作为一个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明知WLL公司不具备工程开工条件和施工图未经过正规设计单位设计,非但未予拒绝施工,反而在合同中约定了以草图进行施工,实际是NN公司在无施工图情况下进行了施工。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存在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根据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意见,NN公司施工质量存在缺陷是导致厂房坍塌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故NN公司应对此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WLL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办理任何合法施工手续,也根本未进行正规设计,而约定以草图方式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也未进行质量监督,对施工质量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根据检测报告,导致房屋坍塌的一个原因是未进行正规设计。同时,WLL公司在该工程竣工后未进行验收即交付使用,显然WLL公司未能把好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因此,WLL公司对房屋坍塌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对于上述确定的WLL公司损失额591,502元,确定由NN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由NN公司赔偿WLL公司354,901.20元,其余部分由WLL公司自行承担。对于NN公司提出厂房坍塌系雪灾造成的自然灾害而要求免责的抗辩意见,在房屋检测报告已经明确本事故非自然灾害引起,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一、NN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WLL公司人民币354,901.20元;二、对WLL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WLL公司不服,提起诉称:一审判决对本次事故的损失总额按照WLL公司承担40%、NN公司承担60%的原则进行划分,有失公平。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则工程质量纠纷,其特点是案涉工程因质量缺陷不仅造成发包人损失,还导致承租人财产损失。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本案所涉工程的承租人只能向与其签订租赁协议的发包人索赔,而不能向承包人主张权利。在发包人向承租人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其有权就损失向责任方追偿。但是,其追偿范围受到限制:如果发包人有过错,其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没有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其应当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就本案而言,发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有过错。理由如下: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本案所涉工程的发包人WLL公司违反了上述基本建设程序,既没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勘察,也没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而是以草图作为施工图纸,对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第二,《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本案的发包人WLL公司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至施工完毕都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就直接使用,对案涉工程质量控制不严具有明显过错。由此可见,因案涉工程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具有过错,故不能就案涉工程造成的全部损失向承包人追偿,其自身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本案的承包人,其也应当对案涉工程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理由如下:第一,《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本案承包人NN公司明知案涉工程没有设计图纸,仍然按照发包人的意思根据草图施工,对质量缺陷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第二,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承包人NN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可见,承包人的施工不规范是导致案涉工程质量缺陷发生的直接原因。第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承包人没有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其应当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法规链接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条第一款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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