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6】建筑施工总承包应如何签订有效的劳务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问:建筑施工总承包应如何签订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首先《司法解释》第7条肯定了依法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有效的。《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句话很简单,即:劳务分包合同是有效的。这一条非常重要,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建筑法》没有规定,《合同法》也没有规定,《司法解释》却对此做了规定。
至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第一,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对方要有劳务作业资质,这是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与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第二,要注意区分劳务分包和违法分包或工程转包。劳务分包是合法的,而非法分包和工程转包是违法的。第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在劳务分包合同里约定由劳务分包人自己负责其施工队的生产安全,也即把劳务管理的内容加到劳务分包合同中来。第四,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外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转包合同的情形,而后两者实违法的,是无效合同。
当然在掌握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具体的合同内容可以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