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38】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可否取消其中标资格?
问:招投标工作已基本结束,亦已排出中标候选人,某承包集团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在投标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属“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意欲取消其中标资格是否可以?如市招标办通知招标人(业主)该中标候选人中标,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中标效力问题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对此有明确的不同规定。我认为如果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在评标后已排出中标候选人,此时,招标人发现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及该法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投标须知等文件的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的资格,投标人是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即使已发出中标通知,中标也是无效的,因为决定中标的权利在招标人,招标办只是对中标作行政见证。一般情况下,对中标是否有效行政不会参与处理,招标办会通知招投标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为合同效力的确定权在法院,而不在招标办。如果市招标办已通知该投标人中标,招标人有权通知市招标办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