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61】招标文本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材料涨价的风险的,该条款能否视为无效条款?
问:招标人在招标文本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材料涨价的风险,以及要求投标人对设计变更进行优惠,若投标人在投标时不作出承诺,会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中标。因此,投标人不得不作出材料涨价风险自行承担以及工程设计变更在10万元内优惠不计的承诺。投标人中标后,上述承诺能否视为无效条款?
答:答案是肯定的,不能视为无效条款。因为当事人对市场风险作出约定,而且中标之后的实质性内容是不可以改变的,也就是说这个承诺是有效的,不能视为无效条款。现在的问题在于如果仅仅做了这样的承诺,承包方还是有对策的,市场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是有限度的,这个度是以不显失公平为限。《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及可变更的合同规定,在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及当事人有重大误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问题中提到的条款显失公平,至少有这样的嫌疑。因为材料涨价是否可以调整价格,按照国际惯例比例为15%,国内好几个省份规定,因材料涨价造成工程总造价增加并超过10%的部分,是和市场同步的,但这只是部分城市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市场风险如果由一方全部承担,这就显失公平,如果显失公平,承包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条款,申请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只有当人民法院确定此条款可撤销时,这一显失公平的条款才无效,而在此之前这一条款是有效的,《合同法》规定行使撤销权只有一年的时间,如果显失公平的事由为持续状态,自开始至结束的一年时间内,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