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61】招标文本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材料涨价的风险的,该条款能否视为无效条款?
在工程招投标实践中,发包方为控制成本,常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由投标人完全承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条款,并常辅以要求投标人对设计变更给予优惠等条件。投标人为争取中标,往往被迫作出相应承诺。此类风险分配方案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一旦中标,承包人能否主张相关承诺无效? 本文聚焦这一常见实务争议,深入剖析招标文件中单方风险转移条款的法律性质与效力边界。文章明确指出,依据现行法规与司法实践,投标人基于招标要求作出的自愿承诺,通常被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难以简单认定为无效条款。这源于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及中标后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可随意变更的原则。 然而,文章亮点在于并未止步于表面结论,而是进一步揭示了风险承担的合理限度与承包方的潜在应对策略。核心观点在于:市场风险的转移并非无限度的,当材料价格发生超出正常商业预期的异常暴涨,达到情势变更程度时,承包方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寻求风险共担或价格调整,以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本文结合法规与典型案例,为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提供了兼具法律依据与实操价值的风险防控指引,有助于从业者在签约前审慎评估风险条款,在履约中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是实现工程合同精细化管理的实用参考。

问:招标人在招标文本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材料涨价的风险,以及要求投标人对设计变更进行优惠,若投标人在投标时不作出承诺,会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中标。因此,投标人不得不作出材料涨价风险自行承担以及工程设计变更在10万元内优惠不计的承诺。投标人中标后,上述承诺能否视为无效条款?
答:答案是肯定的,不能视为无效条款。因为当事人对市场风险作出约定,而且中标之后的实质性内容是不可以改变的,也就是说这个承诺是有效的,不能视为无效条款。现在的问题在于如果仅仅做了这样的承诺,承包方还是有对策的,市场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是有限度的,这个度是以不显失公平为限。《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及可变更的合同规定,在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及当事人有重大误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问题中提到的条款显失公平,至少有这样的嫌疑。因为材料涨价是否可以调整价格,按照国际惯例比例为15%,国内好几个省份规定,因材料涨价造成工程总造价增加并超过10%的部分,是和市场同步的,但这只是部分城市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市场风险如果由一方全部承担,这就显失公平,如果显失公平,承包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条款,申请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只有当人民法院确定此条款可撤销时,这一显失公平的条款才无效,而在此之前这一条款是有效的,《合同法》规定行使撤销权只有一年的时间,如果显失公平的事由为持续状态,自开始至结束的一年时间内,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使撤销权。
文章要点
- 招标文件材料涨价风险条款是否有效?
- 工程风险承担法律解读:何为显失公平?
- 如何应对不公平合同条款:承包方的3大对策
- 工程招标文件中的风险转移:5个关键点解析
常见问题
- 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材料涨价风险的条款有效吗?
- 如何判断工程合同中的风险承担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 面对不公平的招标条款,投标人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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