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09】合同中的工期延期的违约金约定的较少,实际损失多,如何处理?
问:假如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工程验收不合格,导致工程不能预期投入使用,但在合同中对施工单位的工期延迟罚款很少(比如1000元/天),而由于工期延期对建设单位的损失很大(比如每天10万元),建设单位每天都催施工单位加紧施工,可施工单位说工期延误你按合同规定扣钱好了,在合同中又没有对由于施工单位原因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作出规定,遇到该种情况怎么办?
答:你问的问题涉及施工单位的两大合同义务:质量和工期。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导致不能如期投入使用,属于施工单位质量违约行为,施工单位除了必须自费承担整改、返修义务,使工程最终达到合格标准外,还应当承担因整改、返修而延误的工期责任。
施工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的工期延迟罚款从性质上说是双方约定违约金,如果施工单位延误工期,造成工程迟延交付,通常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你所说的情况是,迟延交付工程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实际远远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此种情况下违约金已不能补救建设单位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不主张违约金而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因其迟延交付工程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建设单位亦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4 条规定,以约定的违约金远低于实际损失而要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这里要提醒的是,与违约金相比,实际损失的举证是比较困难的,建设单位如果发现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实际损失的,一定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整理、保全等工作,以备举证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