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88】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选定审价机构,一方认为审价结果不适怎么办?
在工程合作中,甲、乙双方若约定共同选定审价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审查,但其中一方对出具的审价结果不满意时,该如何应对?本文围绕这一常见争议场景,从法律和实践角度提供解决方案。文章将详细说明当事方能否单方面要求重新审价、异议的合理形式与时限、协商与救济途径的选择等关键问题,并结合工程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无论您是业主方还是施工方,都可以从中获取处理审价争议的有效建议,避免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问:关于工程结算定案,结算书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递交审价机构,甲方发现审价机构审价结果不适,而至今未果怎么办?
答:我认为这个问题仍然是关于双方如何约定的问题,要看双方对审价结果的效力如何约定。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我觉得因为是双方共同选择的审价机构,应该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该尊重这个结果。当然有证据证明审价机构有违反程序,或者其他违法情况如受贿等,乙方可以起诉,并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若确实对原选定的审价机构的审价结果双方不能一致认可,也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以免工程结算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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