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55】“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或之后签订,各自的效力如何认定?
问:我这么理解是否正确:“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签订的,可认为全部无效,因甲乙双方存在串标行为。“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后签订的,“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
答:这个理解不完全准确。“黑合同”在中标前、中标时和中标后签署都是违法的,签订在中标之前是串标行为,肯定是无效的;签订在中标同时或中标后都是改变了合同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对这两种情况都有相应的强制性规定。这里有一个强制性规定本身的属性问题,也就是说是否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强制性。所以,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第21 条只从能否作为结算依据上作了规定,并没有直接确定“黑合同”无效。对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签订的“黑合同”的效力可依据前一个问题的处理办法。《司法解释》体现了对招投标法严肃执法的指导思想,因为目前有不少招标投标的操作存在明招暗定,暗箱操作的情况,并因此滋生腐败。尽管实际操作中涉及的违法行为不少,但司法实践中中标无效的案件却不多,这是因为当事人很难举证。我们应该重视这类案件“黑白合同”中隐藏的违法招投标和中标无效的弊端,并从证据的搜集和固定、保管上下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