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69】招投标时确定了固定价,签订合同时改为可调价,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问:请问招投标完成后,确定了固定价,但签订合同时又改为可调价的,所签合同是否有效?此时备案与不备案有什么不同?
答: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内行,虽然问题只有几句话。我认为这个问题既涉及合同效力,又涉及“黑白合同”以哪一个计价方式为准的界限,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首先,要看固定价和可调价哪一个约定在合同中并经过了备案。通常情况是经中标确认的计价方式即固定价才能获得备案。如果是这样,那么答案是以备案的固定价为结算依据,假如提问人的意思是指中标时约定了固定计价方式而后来又改为可调价方式,备案单位没有发现并作了备案的,那么就出现备案了一个非中标合同的情况。备案了,但不是中标合同,则不属于《司法解释》第21 条规定的范畴。因为,《司法解释》为“黑白合同”的区别界限要求既中标又备案,如果备案的不是中标合同,则不能以《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处理。据我所知在中标后签约前改变中标计价方式,通常在行政主管部门是难以获得备案的。因此,这一问题中备案不备案是否有不同,其答案肯定是两者是不同的。
此外,招标完成时如果已确定了固定价,又改变为可调价的,这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计价方式属于实质性内容,因此,中标的实质性内容被改变,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我理解《司法解释》第21条对“黑白合同”的处理,正是基于这一条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