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26】因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无法备案,施工单位如何处理?
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由于种种原因,监理单位因未收完监理费用,而拒绝提供《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或者拒绝在《竣工资料》上签字盖章,造成工程无法到相关部门备案,作为施工单位,应怎样处理?
答:这个问题也是建设工程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的,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的代表,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最终应由发包人来承担,发包人再依据监理合同解决其与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纠纷。同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施工单位不能直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起诉监理单位。因此,监理工程师拒绝提供《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或者拒绝在《竣工资料》上签字盖章的行为,导致工程无法按期通过竣工验收,这种结果不是由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应该视为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据此,施工单位可以依据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发包人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造成施工单位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