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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261】代建方以需要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为由而不予确认签证,承包方如何应对?

6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现在有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工程管理的咨询公司作为代建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来回文件都由代建方签收。碰到需要增加造价的签证和索赔事项,代建方都以需要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为由而不予确认,而如果去找建设单位,他们则以有代建方为理由拒绝承包方的要求。这种情况承包方该如何应对?

答: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建设方、咨询公司以及施工方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再来分析咨询公司是否有权对需要增加造价的签证和索赔事项进行确认;最后再来考虑相应对策。下面我们分别来讨论:

第一,建设方、咨询公司及施工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建设方与咨询公司(代建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还是行纪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396条对委托合同做了定义,该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对于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合同法》也分别在第414条和第424条作出了界定,《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 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我们知道,在代建的建设工程中,实际签订施工合同的双方是建设方和施工单位,而不是咨询单位(代建方)和施工单位。咨询单位(代建方)只是在建设方的授权范围内对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换句话说,施工合同是约束建设方和施工单位的,说得通俗一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是由建设方来承担而不是由咨询单位(代建方)来承担。因此,我认为在代建工程中,建设方与咨询公司(代建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在实行代建制的工程中,一般施工单位都是知道代建方和建设方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所以,即便合同是由咨询公司(代建方)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仍然由建设单位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代建方的义务。

第二,咨询公司是否有权对需要增加造价的签证和索赔事项进行确认?

既然建设方与咨询公司(代建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那么,咨询公司(代建方)是否有权对需要增加的造价的签证和索赔事项进行确认,就要看建设方是否授权。如果建设方对此有授权,则咨询公司(代建方)有权对签证和索赔事项进行确认,反之则没有。

第三,对于建设方和咨询公司(代建方)互相推诿,施工单位(承包人)可以采取的对策。

如果咨询公司(代建方)有权对签证和索赔事项进行确认而推诿不确认,施工单位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公司(代建方)提出索赔报告,依据1999年版示范合同第36.2款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由此产生的索赔责任应该由建设方来承担。如果咨询公司(代建方)无权对签证和索赔事项进行确认,那么施工单位应该直接向建设单位发送书面的索赔通知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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