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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272】有些招标人为了排斥外地的投标人往往将此时间压缩,致使外地投标企业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编制标书,遇到上述情况法律对招标人有无处罚的规定?

6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截至投标书递送日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但有些招标人为了排斥外地的投标人往往将此时间压缩,致使外地投标企业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编制标书。再如关于投标保证金,一般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为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但有些招标人硬将投标保证金提高到100 万~200万元。请问:遇到上述情况法律对招标人有无处罚的规定?

答:关于投标的期限及随意压缩投标期限,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应规章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3条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因此,对于随意压缩投标的有效期限,将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比例及数额,《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但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规定如果招标人违反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将受到何种处罚,因此,招标人如果违反第37条的规定,随意提高投标保证金的,并不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是投标人仍然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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