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8】“工程价款”是指什么?工程无实用价值,发包人是否可要求返还已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价款纠纷是常见的核心争议。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工程价款”这一关键概念的法律内涵。文章不仅阐明工程价款的范围与构成——它并不仅限于工程尾款,更涵盖了包括承包人垫资在内的全部合同对价,还进一步探讨了一个尖锐的实务问题:当已完工的工程因严重质量问题彻底丧失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承包人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工程款? 文章亮点在于将抽象法条与具体司法实践紧密结合。通过援引典型判例,层层递进地分析了在工程无法通过验收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情形下,发包人追回工程款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这不仅涉及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更触及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时的责任划分与救济路径。全文逻辑清晰,论证扎实,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厘清了在此类极端情况下的法律风险与权利边界,为妥善预防和解决工程款纠纷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务指引。
本文深入解析了“工程价款”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素,并结合相关司法判例,探讨了当工程因质量问题丧失实用价值时,发包人要求返还已付工程款的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内容为处理工程合同纠纷、明确双方权责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与实践指引。

问:《司法解释》第3条第2项规定整改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请问:(1)这里的“工程价款”是指什么?是否仅指工程尾款?如果是尾款,那么如何确定尾款的数额?比如,因发包方未能支付进度款而由承包方垫付的款项是否也是属于“工程价款”?(2)如果工程完工后因为质量问题确无实用价值,发包方已付的工程款,例如工程进度款等,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承包方退还?
答:这两个问题提得非常好。对第一个问题,这里讲的工程价款是指工程的全部价款,而不是仅指工程尾款。制定这一款规定的依据是《合同法》的第279条,该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该条规定的价款显然指的是整个竣工工程造价的对价,显然不仅仅指工程尾款。假如工程总造价为2个亿,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为85%,工程尾款为15%,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承包人已收取的85%的进度款可以不退还,这公平吗?既然把《司法解释》第2条第2 款规定的整改后不合格,工程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理解为全部工程价款,那么就没有必要再讨论尾款如何确定的问题了。
至于第二个问题,其答案从上述解答中可以得出结论,既然工程完工后因质量不合格而没有实用价值,承包人已收取的进度款没有合法依据,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把已收到的进度款退还。我理解《司法解释》第3条的本意就是这个意思。
文章要点
- 工程价款定义解析:它究竟包含哪些费用?
- 工程无价值如何追回工程款?两大关键情形剖析
- 工程法律纠纷处理方法:从司法解释到实务指引
- 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免费下载与工程法规在线阅读建议
常见问题
- “工程价款”在法律规定中具体指什么?
- 工程完工后无实用价值,已付进度款能要求退还吗?
- 遇到工程款纠纷,有哪些有效的法律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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