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75】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每月对施工单位所报的月报量都有签收,施工单位能否主张以建设单位每月核准的月报量进行累加作为最终结算值?
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每月对施工单位所报的月报量都有签收,并且进行了核量,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推延结算,施工单位能否主张以建设单位每月核准的月报量进行累加作为最终结算值?
答: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涉及一定的建设工程实务知识,但是答案是确定的,不能以建设单位每月核准的月报量进行累加作为最终结算值。在建设工程实务中确定建设工程量应以竣工图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来确定,并不是经核准的月报量的简单累加,因为工程施工的特点,每两个月的月报量可能有重复,当然也可能有遗漏,所以,按照工程惯例月报量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一个依据,而不能作为确定最终的工程款的依据,这也是为什么工程款存在进度款,也存在结算款。如果工程价款仅仅是进度款的叠加,那么也没有必要进行工程结算了。一般本人在为当事人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时,对核定的月报量都会注明该月报量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而不作为最终确定工程量的计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