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75】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每月对施工单位所报的月报量都有签收,施工单位能否主张以建设单位每月核准的月报量进行累加作为最终结算值?
在工程结算实践中,施工单位常面临一个典型困惑:当建设单位每月都对上报的工程量进行签收甚至核准,能否在竣工后将这些月度报表直接累加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本文针对这一高频争议问题,给出了清晰的法律分析与实务解答。 文章明确指出,施工单位不能简单地将建设单位每月签收或核准的月报量累加作为最终结算值。核心原因在于,月度工程量的报送与签收,在法律上通常仅被视为一种过程性的“收到确认”或进度核对,并不等同于对工程最终造价和工程量的“结算确认”。工程施工具有动态性和复杂性,过程中可能存在变更、返工、签证增减等情况,月度报表难以全面、准确地反映竣工后的最终状况。 文章从法律与合同角度深入剖析,强调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竣工图纸、有效的现场签证以及竣工验收资料等作为根本依据。建设单位的月度核量行为,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能替代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与标准。这一解读对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都具有重要的警示与参考价值:施工单位需注意过程资料的法律效力边界,避免结算时陷入被动;建设单位则需规范管理流程,明确签收文件的属性,防范争议风险。 本文内容紧扣工程实务,分析透彻,为处理类似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与法律支撑,值得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从业者仔细阅读与思考。

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每月对施工单位所报的月报量都有签收,并且进行了核量,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推延结算,施工单位能否主张以建设单位每月核准的月报量进行累加作为最终结算值?
答: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涉及一定的建设工程实务知识,但是答案是确定的,不能以建设单位每月核准的月报量进行累加作为最终结算值。在建设工程实务中确定建设工程量应以竣工图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来确定,并不是经核准的月报量的简单累加,因为工程施工的特点,每两个月的月报量可能有重复,当然也可能有遗漏,所以,按照工程惯例月报量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一个依据,而不能作为确定最终的工程款的依据,这也是为什么工程款存在进度款,也存在结算款。如果工程价款仅仅是进度款的叠加,那么也没有必要进行工程结算了。一般本人在为当事人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时,对核定的月报量都会注明该月报量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而不作为最终确定工程量的计量依据。
文章要点
- 月报量签收=最终结算确认?警惕工程结算的常见误区
- 3大关键原因解析:为何月报量不能简单累加作为结算值?
- 工程结算纠纷如何处理?法律实务中的正确结算依据
- 拓展资源:工程法律实务电子书与合同范本免费获取指南
常见问题
- 建设单位每月签收并核准月报量,是否意味着认可了最终工程量?
- 在工程结算法律纠纷中,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建设单位的拖延结算?
- 哪里可以找到权威的工程合同范本和工程法律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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