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76】某施工单位通过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质量合格,某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
当施工单位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却在工程完工后顺利通过质量验收,此时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索要工程价款?若建设单位发现资质造假,转而要求以远高于市场价的物品抵充工程款,施工方又该如何应对?这一系列问题直指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实践中的核心矛盾:在合同因欺诈而无效的情形下,实际完成合格工程的施工者权益该如何保障? 本文深入剖析这一典型纠纷,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展开探讨。文章明确指出,伪造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自始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施工单位的劳动付诸东流。核心在于厘清合同效力与折价补偿原则的关系——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文章进一步揭示了建设单位试图以高价物品抵债这一行为的法律实质,并为施工单位提供了清晰的应对策略与权利主张路径。 本文亮点在于不仅阐明了法律原则,更紧密联系实务,聚焦于无效合同下工程质量合格这一关键事实,平衡了合同严守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冲突,为处理同类法律纠纷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操作性的参考。

问:某施工单位通过伪造资质及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质量合格,某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发现某施工单位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后要求以物品抵充工程款且将物品的折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首先,伪造资质及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由于施工单位伪造资质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筑法》第65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施工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并且可要求参照无效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同时由于伪造资质证书及单位名称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将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则属于双方协商的事项,施工单位可以拒绝接受建设单位用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如果施工单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用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的,物品的折价也属于双方协商的事项,如果建设单位要求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折价,施工单位当然有权不予接受。
文章要点
- H2:伪造资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如何处理?
- H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施工单位主张工程价款的3个法律依据
- H3:建设单位以高价物品抵充工程款,施工单位应如何应对?
- H2:工程法律实务:合同范本下载与纠纷解决途径
常见问题
- 伪造资质签订合同工程款如何处理?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能否主张价款?
- 施工单位如何有效主张工程价款?
免责声明:本站下载资源收集于网络及用户上传,只作为工程相关同行的交流学习之用,严禁用于商业用途,并于24小时内删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请购买正版授权并合法使用。若本站发布的内容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删除,我们将及时处理。
